“我和你老公偷情,只是道德问题,但你这样侮辱我,是违法行为!我要报案追究你的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近日,网传湖南长沙岳麓区银建路某幼儿园的一位女教师在和学生家长约会时,被该学生母亲发现,后该学生母亲逼迫该教师拍摄道歉视频发在其朋友圈。原来,妻子去医院照顾中风的公公,但临时有事回家一趟,结果看到老公和孩子幼儿园的班主任在家里“补课”,妻子十分气愤,于是拉着该幼师游街,想丢她的脸!

妻子在视频里说着:“这是小三,她跟我老公在我的新房里面。挺过分的,被我抓到现行!她是我女儿的班主任,她还是一个老师,真是老师界的败类,耻辱!”而幼师被抓住以后,被妻子他们扭着无力反抗!

而这还没完,妻子觉得不解气,还抢过小三的手机发朋友圈说:我是某某幼儿园的老师,我出轨我学生的爸爸,被他老婆抓了现场!我臭不要脸,求大家转发, 以此来唾弃我!做完这些,妻子把视频发到了网上,想让幼师身败名裂!

而涉事幼师已经辞职,派出所正在调查!当地教育局回应:该事件他们已知晓,会和相关部门对接,调查情况原委,尽快处理。

这个事情发传到了网络上,引起热议。有的人觉得,不管是什么原因,每个小三都不值得同情,都该遭到谴责;也有人表示,妻子应该好好管住自己的丈夫,他才是罪魁祸首;但也有人发出疑问,妻子可能涉嫌违法,这样做是否过于偏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妻子的心情我们都能理解,但是妻子这样做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会触犯哪些法律?又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若女老师确实存在出轨行为,则在道德层面上确有过错,应受到批评和责难,毕竟原配是其出轨行为的受害人。可是,视频中原配并没有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选择将“捉奸”视频公开至互联网,以公开侮辱的方法来报复,这将对该女老师的人格名誉造成巨大的伤害。此行为是严重损害公民人格、名誉的侮辱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妻子应该立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为公然侮辱他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妻子抓到现行后,强制幼师游街、强行夺取手机在朋友圈发“悔过书”,已经涉嫌构成公然侮辱幼师的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妻子进行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视频中妻子可能涉嫌侮辱罪,但侮辱罪通常属于亲告罪,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该幼师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追究原配的相关刑事责任。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罪已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公权力有必要介入的,也可以依法提起公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
通过这件事情提醒大家,一定要理智,千万不能为了解气赔上自己!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奉劝大家:不要去碰一个已婚的男人,因为他是一个女人的余生!不是你的女人不要嘘寒问暖;不是你的男人,不要情意缠绵;这是为人之基本,男女之底线!对于该事件,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关注我,不迷路!和我一起学习法律知识: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只有知法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将不法侵害者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