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长见识,相约晚上水库游泳,什么毁三观的事情都有!"近日,一则关于镇干部相约已婚女子夜泳,女子溺亡后,3名干部驾车逃离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溺亡女子陈某32岁,与丈夫曹某于2011年结婚,二人育有1女。曹某外出务工挣钱,陈某在家里工作,照顾家庭。事发当天傍晚,杏子铺镇干部刘某勇打电话约陈某去溪口水库游泳。陈某出门时向婆婆撒了谎,声称自己和女儿同学的妈妈去游泳。

陈某骑摩托车到达约定地点,将摩托车停放在污水站。随后,杏子铺镇政府的刘某勇、王某文、易某武等3名干部驾驶一辆越野车将陈某带至溪口水库游泳。据称只有刘某勇和陈某下水“夜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陈某溺水后,刘某勇等3人并未积极采取救护措施,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10,而是拿走陈某的手机及摩托车钥匙,跑到污水站将摩托车骑到事发点,最后驾车离开。此后,当地一家饭店的老板报了警,但这已错失了最佳的抢救时间。

陈某的丈夫曹某声称自己的妻子不会游泳,刘某勇因为修高速公路与妻子相识,是刘某勇打电话约陈某前去水库“夜泳”,陈某溺水后,三人不仅不伸以援手,还制造假象驾车逃离。

事发后镇政府及派出所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杏子派出所工作人员已对刘某勇、王某文、易某武等3人作了笔录。2023年8月9日双峰县公安局对陈某进行了尸检,基本结论是符合溺水特征,并将于近两天给出一个正式结论。截至2023年8月11日,县委政府已针对该事件成立由政法、公安、纪检监察、乡镇等组成的调查组,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这个事情发传到了网络上,引起热议。有的人觉得,为什么孤男寡女在黑灯瞎火的夜里去水库游泳?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也有人表示,陈某对异性缺乏一定的警惕性,将自己置身于危险的环境里;但也有人发出疑问,这3名干部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

现在调查结果还没有公布,孰是孰非,大家自有公论。我从法理上浅析一下3名干部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事件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文体活动中之所以要“自甘风险”,是为了让冒险者对自己行为负责,让守法者不为他人行为过错买单,让责任承担更加公平。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首先,夜泳本身就是一种十分危险的活动,尤其是在没有救生设备和人员的情况下。如果不会游泳或者身体状况不佳,更应该避免下水。陈某和3名干部作为精神状态正常、有辨识能力的成年人,应该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明知夜泳危险却依然相约夜泳,属于自甘风险。

其次,陈某虽然属于“自甘风险”,作为活动的组织者,仍应充分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作为同伴或者组织者的3名干部,在陈某溺水后不仅没有(及时)救助,还制造假象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3名干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
做人做事应该规规矩矩,不要盲目追寻刺激。同时在选择游玩伙伴时,要慎重考虑对方的品行和信誉,不要轻信陌生人或者有嫌疑的人的邀请或者诱惑。对于该事件,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关注我,不迷路!和我一起学习法律知识: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只有知法学法、懂法用法,才能将不法侵害者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