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力度,兜牢困难群众生活基本保障,我省进一步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可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月给予社保补贴。

加大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力度,我省将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认定范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底,2023年1月至文件印发之日期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我省将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职工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50元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450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我省明确,对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已申领失业补助金且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灵活就业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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