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王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在一个路口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骑手受伤,经鉴定伤者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后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在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摩托车骑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的电动四轮车,经司法鉴定,被认定为纯电动汽车。最终经过调解,王某赔偿对方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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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四轮车如图,图片来源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王某为何会堂而皇之地无证驾驶?原来,他对该车辆属于电动汽车的性质并不知情。据王某介绍,当时他购买这辆电动四轮车时,商家李某并没有告诉他是属于机动车范围的电动车,让他误以为驾驶的是非机动车。王某认为李某应该承担事故赔偿的主要责任,因此王某将电动四轮车销售部及经营者李某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内容,以及购车时发票所记载的货物名称,发现李某的确是以电动车的名义向王某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对车辆属性模糊界定,误导消费者将该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购买和使用。李某没有对消费者进行产品警示,在指示、说明和警示方面存在缺陷,使得肇事电动四轮车存在不合理危险,应认定为缺陷产品。

基于该产品的缺陷因素,涉案电动四轮车未经登记、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驾车上路,未遵照机动车规定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同时法院考虑到涉案电动四轮车从外观能够肉眼判断有别于一般电动二轮自行车,王某作为驾驶人在购买车辆时应该最大程度关注车辆属性,王某没有尽到谨慎审查注意义务,也有放任疏忽的过错。综合考量后,法院酌情认定电动车销售部承担15%的赔偿责任。

高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电动车销售部赔偿王某29250元。李某作为经营者,应对电动车销售部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来源:滨州交警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