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巴普罗的独白

编辑|巴普罗的独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王权加强与中央法院即巴黎高等法院可以审查邑长法院的判决。正如博马努瓦尔所说的,“每位贵族在其领地都有主权,但国王对全国拥有主权。”因此,法国王室法院的诉讼程序渐趋统一。

同时他还对邑长法院的民诉程序与教会程序进行了比较,讨论了8种证据。博马努瓦尔在其《博韦的习俗与惯例》中,还详细地讨论了封建法关于所有权,尤其是动产与不动产的明确区分,以及占有与所有权。

罗马法有关动产与不动产

而罗马法对有关动产与不动产,以及占有与所有权也作了区分;而罗马法的种区分尽管不同于封建法的划分但却便于法国法学家将罗马法转化并加以引用。他“对占有的分析十分精致,这主要借助于教会法学家在这个法律领域的学问。他区分了各种控告形式,武力占有、欺诈侵占、和不使用武力的以其他侵权行为以及实际侵占之外的妨碍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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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还利用教会法学家的观点即诺言必须恪守的道德原则,讨论了契约,认为全部契约必须信守,所有契约是书面的,他复述了该时代罗马——教会法律科学所普遍承认的其他契约原则:不得以暴力或强制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契约,契约的标的不得不能,或违反道德或违法,赌博债务和放高利贷的契约是不可履行的,契约可以明确规定放弃某些抗辩理由。

经由对博马努瓦尔的《博韦的习俗和惯例》的分析,我们完全可知,该著作虽是对博韦地区的习惯法之分析,但是博马努瓦尔也巧妙地把罗马法、教会法置入了习惯法之中。他的研究对象并未呈现给我们一种对《民法大全》的完美评论,但是他作为一名法国的睿智的法官为实现其目的运用了某些罗马法学说。

这也说明法兰西受习惯法支配,并不否认律师与法官所受罗马法的训练。除了罗马法在法国的部分地区保留之外,正是这些人把罗马法术语、规则与诉讼程序吸收到了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中去。即使习惯法在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上也是显而易见的。

维诺格拉多夫论道,“我不需要进一步对博马努瓦尔的内容所受罗马法影响的迹象考察,上述所论更为充分地表明了罗马法之影响有多大。罗马法律规范的至高性在同相应的、但不完全相同的日耳曼的起源的各种观念的竞争中得以适用。在内容与形式上,罗马法学说混入既不是一种无计划的不同罗马法片断的汇集,也不是整体的复制与完全的从属地位。

相反,如果我可以用德国学者通常所用的术语,那么法国对罗马法是一种明智的‘继受’”。法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并不完全与德国后来对罗马法的全盘性的继受相同。这主要归因于“罗马帝国观念”在法国受到王权的排斥,以及后来以巴黎高等法院为代表的中央王室法院司法权的加强。

法国北部的罗马法

法国南部由于较为长期地受到罗马帝国与罗马法之影响,同时又接近罗马法的故乡意大利。罗马法治对法国南部的影响自不待言。但是罗马法在法国的北部尽管有教皇1219年禁止巴黎大学之罗马法教学与研究,可这却并不意味着罗马法对法国北部的习惯法没有任何影响,罗马法对习惯法的影响,或习惯法吸收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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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如博马努瓦尔的《博韦的习俗和惯例》所展现的,罗马法作为成文理性通过概念、术语、原则融入了习惯法。随着中世纪中晚期的知识运动,人文主义法学向北延伸至鲁汶大学与莱顿大学(当然,巴黎大学恢复罗马法之教学与研究要到1679年),同时,意大利文艺复兴所推动的以人性、人的思想解放潮流。

加上整个欧洲,尤其西欧的世俗化、城市文明的向前发展、商品贸易、集市与货币经济的兴盛,最终产生了北方的文艺复兴,这种以希腊、罗马古典文化为榜样,并对“古典文化”复古的运动伴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导致知识传播的便捷,这使得罗马法不会让法国北部的习惯法区脱离开整体的文化与知识氛围。

公元11世纪之后,封建主义的强盛,虽导致了法律的地方性,但在法国因于王室权力与王室法院的加强,特别是巴黎高等法院为习惯法之统一所发挥的助力,进而封建化也推动了习惯法的成文化,而且通过王室立法的形式逐步废除了法律属人主义,扩大了罗马法的王室法律体系的适用范围。

“帝国法律主要从教会法与罗马法中吸取文明化的各种因素,这必然导致王室立法与诸日耳曼法背离”。其二,世俗法律家或加入王室官僚体制或从事法律教职与法律职业,在王权同教会与教皇斗争中,而深谙罗马法的世俗法律家为法国国王提供与教皇抗衡的法律依据,这就在某种意义,在某些阶段为罗马法在法国获得王权支持且具有世俗正当性确立了政治基础。

这正如维亚克尔教授所指出的,“这种贡献不限于私法领域,甚至也不仅仅于司法裁判。私法史家经常容易忽略,至少在阿尔卑斯山以北地区,法律家在教会、诸侯与帝国城市之行政体系中的外交与行政活动,其影响远超过(有教养的)司法裁判工作”。

尽管这一论断涉及的是法律家在国家之建构中的作用,可也解释了世俗法律家借此加入王室官僚体系也为罗马法的融入带来了机会。其三,分散的习惯法也不利于加强司法权之统一,而在法国能够论证支持王权并具有法律之统一象征意义的只有罗马法。这些因素与条件足以便于罗马法融入法国北部的习惯法。

就习惯法的内容来讲,也主要涉及地产与人身关系问题且与南部的成文法区有差别。例如,在习惯法区,家父权在严格意义上未被发现;在法国南部的成文法区家父权直至死亡才终止。夫权在北部获得极大发展,配偶双方对于占有物是共有人。而在南部夫权受到了削弱,妻子保有土地也不让与,妻子具有极大的独立性。

此外,在监护、继承上,南北两地区也有不同。作为“书面的记录的成文理性”的罗马法,虽然在法国北部的习惯法区并未在实践中直接适用,但是罗马法作为一般的法学理论与知识一直具有极大的权威力量,当习惯法未作规定时,罗马法具有补充作用;

另外,习惯法对动产与债法规定的较少与不完善,因此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商品流转与交换的频繁,罗马法作为简单商品生产者之世界性的法律无疑起到了主要作用。“有些法律事项,例如像契约法那样,习惯法不曾适当地加以调整,这时法律家便乐于采纳更为成形与发达的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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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北部已经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如果习惯法在特定的问题上不曾给予回答,人们可以把罗马法作为书面理性用来对习惯法予以补充和解释……罗马法并非因为其为帝国的法律而被赋予效力与价值。

与此相反,法国的国王们十分注意维护自己对罗马帝国及皇帝保持独立的主权,保皇派法律家强调如罗马法在法国被接受,并不是因为它已经由罗马所制定,而是因为它已经被习惯法所接受或者因为其内在的性质:非以其有权力,实其具理性之权威故”。

但是,法国北部的习惯法至少到13世纪仍然大多是未成文化的记录汇编,主要依赖口耳相传,这又别于直到公元13世纪才产生的记载特定地区习惯法的著作。例如《正义与申辩》(记载奥尔良的习惯法)、《博韦的习俗和惯例》(克莱蒙地区的习惯法)、《诺曼底习惯法大全》和《巴黎习惯法大全》。

由于习惯法的不确定性、歧义性,“查理七世在1454年发布《蒙蒂·勒·图尔赦令》,要求各地方的习惯法应在国王的专家委员会的协助下记录下来,并且将那些已经记录在册的重新编纂”。当然汇编成册的习惯法主要是1510年出版并于1580年增订的《巴黎习惯法》的影响最大。不过,习惯法的汇编,渐趋统一。

以及法国法律职业家的缘故,这使得在继受罗马法方面是审慎而有节制的接受。特别是法国的法律实务家影响罗马法继受程度方式更甚。因此,德国的著名罗马法学家科沙克尔在其《欧洲与罗马法》一书中就此情况详论到。

“法官职位可以出售这一事实使得该职业实际上成为不可罢免的,而职位可以继承又形成了为数众多的具有强烈法律的家族……正是这样的一些人,他们是法官、律师与法律著作家,总之是从事与巴黎最高法院司法实务相关的人们创造了法国的普遍私法。

这种法律大部分是法国旧法,部分原因在于巴黎习惯法比起其他习惯法更为重要,但它并没有断绝与罗马法的联系,它从那里吸收了一些成熟的概念以及某些实体性法律原则”。这也是法国继受罗马法不同于德国继受罗马法的原因之一。

实际上,1300年之后,在法国,那些在罗马法受训的人员,进入各地方法院,尤其成为王室法官的人员是点燃罗马法影响法国法的偷火者。而美国哈佛大学的法律史教授道森在其《法律的神谕》中辟有专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