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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仅仅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防止以下社会危险的情况发生,就应该对其进行逮捕:

1、可能会有人执行新的犯罪行为。

2、具有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

3、有可能破坏、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通的行为。

4、有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和控告人采取报复行动。

5、试图自杀或逃离。

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他们是否认罪认罚等情况,这些因素被视为社会危险可能性的考虑因素。

逮捕批准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逮捕嫌疑人时,应填写逮捕批准书并将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同提交给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明,可能判处徒刑或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情况发生,而逮捕是必要的情况下,应批准逮捕。

逮捕证须由检察院签发,并由公安机构执行,要求有两名以上的执行人员在场。批捕后需有明确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晰,方可执行逮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将在二十四小时内接受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