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诉源治理从法院减轻诉累方式上升为社会治理手段后,对提升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水平意义非凡。基于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治理主体均积极投身乡村诉源治理,并通过各自智慧建设推进治理创新的现状,以数字赋能公共法律服务能有效应对乡村诉源治理主体定位不明的困局,并满足降低乡村解纷成本、提高诉源治理成果共享度的现实需求。为进一步提升乡村诉源治理效能,还需从宏观、微观等多维度构建新时代数字化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关键词:乡村振兴;诉源治理;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

基金项目:

国家2022年重点研发计划“社会治理与智慧社会科技职称”重点专项“法检司协同分布式大数据融合关键技术研究”(2022YFC3302904)

作者简介:

项焱,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主要从事法律史、公益法研究;

郭元,女,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英国法、人权法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乡村振兴是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诉源治理最初是四川等地法院系统在枫桥经验基础上的创新,意在发挥法院调解作用,在通过非诉方式解决人民纠纷的同时缓解法院办案压力。诉源治理的目的转变为社会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与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发展方向不谋而合。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区别在于,诉源治理重在非诉化解纠纷,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随着目的的转变,诉源治理的格局从法院一家之事,转变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原则下,由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乃至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法学会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共同融入的大格局。乡村诉源治理格局打开后,法院定位从诉源治理的起源中心转变为“积极参与、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工作”,国家对乡村社会治理的技术要求也从基础的数据处理提升为建设数字乡村、缩小乡村与城市治理技术的差距。那么,乡村诉源治理的新局面有哪些迫切需求,法、检、司法行政部门作为乡村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力军如何规划布阵,如何尝试融合新技术因应形势变化等一系列新问题显然值得学界研究。而学者们对乡村诉源治理的讨论有限,并且研究重心仍围绕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正当性、功能、治理方式展开。有鉴于此,以当下乡村诉源治理的新特征、新需求为出发点,全面分析不同主体在乡村诉源治理中的定位,提出数字技术为乡村诉源治理赋能的新路径实有必要。

二、乡村诉源治理的特征与现状

(一)乡村诉源治理之诉的新特征

乡村纠纷是乡村诉源治理中诉的来源,学者对乡村纠纷有颇多深入研究,概括起来有如下三点:一是纠纷类型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婚姻、赡养、宅基地纠纷,还逐步涉及村民自治、基层民主等方面的新型社会矛盾,群企之间、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等纠纷日渐增多,如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土地租金、环境污染等纠纷。二是农村矛盾规模群体化。如在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等纠纷中,许多有共同利益的村民成为当事人,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纠纷解决方式冲突化。在矛盾出现之初多数能通过正规途径寻求解决,但当结果不如人意或按程序逐级反映耗时较长、法律维权成本过高时,部分当事人有可能采取群体上访、群体越级上访、围攻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办法,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寻求最大化利益。

(二)乡村诉源治理之治的新特征

乡村诉源治理中的治,一方面,以治理方式之间的竞争为特征。如果说有争议先找法院解决是城市诉源治理的难点,那么乡村诉源治理的不同在于基层法庭可能并非村民首选。除法律政策等正式制度外,高满良将约束村民行为的非正式制度归纳为人情交换、面子观、宗教信仰、地方性风俗习惯、家族认同以及村规民约。非正式制度的共同基础为乡村集体情感。当村民内部发生矛盾时,正式法律的竞争力明显弱于非正式制度。据杨华的调研经验,乡村纠纷的调解主要分为“自己人”和“外人”两类:“自己人”调解普遍在关系情感场景中运用生动的举例说明技术,强化当事人双方“自己人”的情感共鸣,渲染违背乡村集体情感遭受“社会性死亡”的风险,从而使纠纷双方作出让步,恢复“自己人”的秩序;而“外人”因欠缺共同的情感基础,其纠纷才会如市民一般诉诸司法。非正式制度的隐弊为以表面的秩序恢复代替深层的公平正义,出于情感或给调解人面子退让的争议双方之所以达成共识,往往是为了乡土社会长期的情感交往。换言之,对乡村诉源治理而言,只有在实现正义的同时避免破坏乡土情感基础,才能增强其在农村纠纷化解机制中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乡村诉源治理又以必须因应人口增强的流动性为特征。传统乡村小农经营、自给自足的底气主要来源于“土气”和彼此相熟的人,但根据农业农村部《2019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公报》和联合国统计,我国耕地面积仅占全球耕地面积的8.35%,其中适宜种植的一至六等地仅为15.79亿亩;人口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农民获得自主经营权以来,伴随着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增长,乡村进入劳动力大流动时代,加上农业生产专业化日渐成为我国农业发展趋势,多重因素导致乡村不可能回归以往封闭状态,强化外部交流才能维持村庄的生存。上述转变体现在乡村治理中,表现为非正式制度的适用局限性愈发明显。一是全国范围内的非正式制度并不统一,既有地区差异,如中原某村落村规原本只适用于某一村庄内部的纠纷解决,不能解决西南某村落的同一问题;也有纠纷类型差异,如彩礼返还的金额比例、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权益份额等均缺乏普遍适用性。二是空心化乡村的人口流失更是向村庄内部非正式制度的合理性挥出一记重击,以孝道为代表的乡村集体情感基础对长期远离家乡的年轻一代农民工的约束愈发力不从心。以淮河北岸某村庄为例,许多外出务工的青年将未成年子女留给留守老人照护,既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也不补偿赡养费,连本家亲戚的人情花费也全数推给年迈的父母,沉重的负担几乎完全消耗掉留守老人为自己养老积累的财产。在这些新的婚姻家庭、环境污染等乡村纠纷类型中,存在对诉源治理的较大缺口和跨越时空的数字治理技术的需求。

(三)乡村诉源治理的现状

1.基础版乡村诉源治理1.0

目前,乡村诉源治理已在全国展开,部分地区在诉源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化解的“三源”共治路径。其中,乡村诉源治理普遍以基层法庭、检察院、司法行政等部门为主体,区分于以公安机关、派出所为主体的警源或矛源治理和以信访机构为主体的访源治理。

诉源治理中的法院功能主要围绕诉前调解展开,其法律渊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分散的法律性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解指引,诉前调解指的是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由人民调解组织或由法院委托社会人士以调化纷。诉前调解适用于相对简单的案件,其中法院可强制诉前调解的案件有两类:一是离婚案件;二是特定情形下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特定情形如乡村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但是,诉前调解的期限、流程、调解协议书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及对诉前调解的监管等重要的程序性标准仍缺乏立法的统一指引,从而存在程序正义的疑问。而实务中,迫于考核压力各地对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有不同程度的延伸。如广东湛江市法院的解读为,在立案前凡可能经过调解化解且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联调的民商事纠纷均属诉前调解范围,并以反向清单的形式列举了包括不动产权属及其他确权纠纷在内的七种不适用诉前调解的类型,极大地扩充了诉前调解的适用空间。并且,法院的诉前调解不单包括调解自身,还吸收了诉非衔接机制,即法院通过加强法官调解与仲裁、公证、行业调解、律师调解、人民调解等其他非诉解纷方式的联系,对纠纷进行分流。如2019年,湖北黄梅县在县综治中心成立的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就是通过“法院+工会+商会+妇联”的联席调解模式,为村民就地化解三千余起矛盾。

检察院诉源治理则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少捕慎诉”等刑事司法政策展开,主要分为三方面功能:一是在检察控告申诉职能基础上降低涉检信访等案件衍生量,提高来信来访中已成为诉讼案件的监督服务质量,避免再生纠纷。二是以公诉工作中的起诉裁量权、侦查监督工作中的批捕裁量权为基础,在轻微刑事案件中贯彻“少捕慎押”理念。如浙江省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导致的轻微刑事案件的“不捕不诉”力度,使该省2022年的不捕率达到25.9%、不诉率达34.0%,从源头降低了诉讼增量。三是以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职能为基础,降低民事、行政案件增量。具体针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若违法行为人自愿赔偿且涉案标的较小,基层检察机关可积极推进诉前赔偿,修复受损公益。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若涉案行政部门违法情节轻微,基层检察机关可通过诉前磋商、公开听证、圆桌会议等方式,为行政部门提供自行纠正的机会,督促行政部门主动依法履职。

司法行政部门诉源治理的间接法律依据有《人民调解法》、2021年《全国司法所工作规范》(SF/T 0084—2021)等。根据基层司法所以下四条主要公共法律服务职能进行诉源治理:一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工作,提升村民法治素养,鼓励、引导村民依法依规行事。二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培育乡镇行业性人民调解队伍,承担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业调解等优势互补、协调联动的责任。三是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落实驻村法律顾问制度。四是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从而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在源头上预防乡村矛盾纠纷发生。

2.升级版乡村诉源治理2.0

为打通乡村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文件均强调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乡村治理的驱动作用,要求深入推进均等普惠、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移动智能调解系统的研发、推广。体现在诉源治理领域,同样要求数字化的全面升级。基于地域及主体职能特征,笔者分别选取西部、中部和东部地区乡村诉源治理中的智慧建设典型,通过政府官网、官微、新闻报道等进行观察总结。

其中,智慧法院如河南省温县人民法庭搭建的一站式解纷服务平台等。为实现乡村诉源治理,该县以三个法庭为中心,将全县11个乡镇诉调对接工作站、16个调解组织、45名专职调解员纳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可为村民提供在线咨询、调解、诉调对接等一站式服务。若当事人双方在线上达成调解协议,为保证调解协议效力,法官还可直接在线进行司法确认。

智慧检务以浙江余姚的乡村检察官云平台等为代表。该平台分为检情下达、业务办理、民情上传三大板块。检情下达板块对接线上检察普法,可第一时间将检察职能、动态、活动宣传等发送至网格员;业务办理板块则通过交流群、公文移送等功能,方便乡村检察官将收集的线索线上归类移送;同时,法律咨询、信访接待等业务也集中在业务办理板块;民情上传板块则向乡村网格员开放,极大地提高了网格员将村镇内涉检涉法线索、代表委员意见上报的效率,止纠纷于未萌。

智慧法务以贵州黔南智慧司法App为范例,其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首款覆盖全业务、全流程、全时空、可视化的信息化服务平台。该平台涵盖方方面面的公共法律服务,如普法宣传对应开设计划细至年、月、周的法治微课堂在线直播;法律咨询对应村居法律顾问轮流24小时在线解答群众咨询和提供各类免费法律文书素材服务。针对部分村民出行不便、中老年人智能手机操作不熟练、山区少数民族群众找法用法难等问题,全州、县、乡村三级配备715台自助服务终端并安排专员帮助困难人群在线办理法律业务。此外,人民调解员也可通过该App相互交流学习,重点的调解工作对应网络人民调解室、智能调解辅助系统等,可实现远程视频调解、调解书在线草拟、签字确认、文书送达和存档,有效减轻了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诉源治理负担。

总之,当下的乡村诉源治理作为切实多元化解基层纠纷的社会治理方式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东中西部地区的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均在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积极探索适合当地乡村诉源治理的多形态路径。而数字化技术更是乡村诉源治理中的亮点,不但跨越时空阻碍,扭转了西部地区诉源治理相对落后的刻板印象,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乡村诉源治理创新的无限潜能。

三、乡村诉源治理的难点与需求

(一)乡村诉源治理的主体定位难题

乡村诉源治理的明显问题在于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都被要求在纠纷化解的前端用力,而压力却主要集中在法院,导致一方面在实务中表现为部分法院对诉源治理的解读存在偏差。如河南某基层法院规定,30天调解期调解不成功且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才能转登记立案,再加上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的审理期限,对于农民或农民工来说,久调不决耽误农时或用工时间的次生成本高昂。对此周苏湘认为,诉前调解愈发向强制转化,违背了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存在架空立案登记制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学理上学者普遍认为法院对诉前调解政绩的过度追求有悖法院客观、中立立场。张卫平认为,若基层法院过多承担社会职能,如创建无讼村、扩展非诉业务、维护线上调解平台等反将影响法院审判主业,无益于应对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刘加良则从诉前调解对法院结案率年度考核的影响分析,认为现考核标准下第四季度不立案或仓促结案的乱象本就屡禁不止,强制的诉前调解将进一步提供法院在立案环节权力寻租的隐蔽空间。曹建军则认为与其他结果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不同,诉源治理中法院实体与程序双重公正的本质坚决不能动摇,并在此基础上将法院定位为诉源治理中的辅助者。

但倘若法院只是辅助者,那么诉源治理司法三主体又该如何定位?宪法对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决定了多数纠纷发生后检察院并非求助首选,无论是对信访案件的回应抑或不捕不诉,距争议发生点均相对较远。诉源治理中最接近农民群众的业务当数法律咨询与普法宣传,而这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强项。司法行政部门更深入农民群众,如黔南智慧司法App有效将乡村纠纷止于诉前。但同时也必须承认,乡村诉源治理减少诉讼增量不仅要求案件量的降低,也意味着纠纷质的减少,这不可能由一家包揽,而需要以各单位职能为基础,对乡村诉源治理进行层次划分,寻求其最大公约数以提升整体治理效果。

(二)乡村诉源治理的现实需求

乡村诉源治理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乡村作为接受方主要有以下两点突出需求:

需求之一为农村纠纷化解成本仍需降低。如前所述乡村纠纷化解方式之间存在竞争,而化解争端的成本如费用、时间、精力等是影响村民选择的重要因素。虽然数字升级版的诉源治理前所未有地改变了以往村民争议解决耗时费力的状况,但此类节约并非全然免费。以法院诉前调解为例,法院是否应当对此收费以及如何收费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务中对“诉前调书”案号类型纠纷的收费有免费、按件收费以及按财产性诉讼请求折算收费三种做法。如浙江仙居县诉前调解收费则是采取复合模式,即对经诉前调解当事人不起诉或和解的法院不收费;对财产案件诉讼标的1万元以下、法院立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按件收取25元;诉讼标的1万元以上则按标准受理费的50%收取。此种收费模式已极大减轻了村民经济负担,但对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133元的农村居民而言,仍然需要发展耗费更低的诉源治理方式。

需求之二为乡村诉源治理成果可获得性仍需提高。按流动性乡村人口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工,另一类为留守村民。这两类人对诉源治理成果的期待各有侧重。对前者需满足农民工异地多元解纷的需求。根据《2021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9251万人,比上年增长2.4%,其中中部地区跨省流动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56.6%。面对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口,以法院为主的诉源治理方式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管辖权的限制而无法惠及全体农民。而对多为老年人、未成年人的留守村民而言,使用智能手机实现线上多元解纷的难度较大。让乡村弱势群体共享诉源治理成果,还需在诉源治理手段的宣传普及、便捷操作等方面进行创新。

四、乡村诉源治理的新路径——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

(一)缘何发展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

回顾乡村诉源治理的难点与需求,可发现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才是诉源治理新局面的应然道路。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以满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诉求而提供的全方位法律设施、产品和活动,如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村(居)法律顾问等。为进一步优化乡村诉源治理,选择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基于以下三点:

第一,公共法律服务扎根于乡村诉源治理一线。已知的乡村诉源治理同样需要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有序参与,而公共法律服务也是三者共同的工作。首先,可对诉源治理进行层次解构来理解各主体的定位。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诉源治理分解为四层次:第一层次的基层善治,重在普法教化、防患于未然;第二层次的纠纷调和过滤,重在基层纠纷的非诉化解;第三层次为诉前诉非衔接,以减少诉讼成案量;第四层次为诉讼解纷,旨在提高诉讼解纷质量、减少再次成诉量。其次,在解构诉源治理的基础上重新定位三主体。第一层次中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均可助推普法教育、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第二层次主要由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即司法行政部门发力,通过驻村法律顾问、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途径化解纠纷,法院、检察院从旁辅助;第三和第四层次则主要由法院、检察院承担,同时也需要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管理的人民调解等力量配合。倘若第一、二层次诉源治理取得良好成效,也就真正从源头上减少了后两个层次的负累。

第二,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铺开可进一步降低村民纠纷化解的费用,提高诉源治理的乡村认可度。免费是公共法律服务的最大优势,公共法律服务的数字化进一步凸显了该优势。法律咨询、各类法律文书模板、费用计算以及法律援助等基础公共法律服务是村民普遍最需要的服务,而这些免费服务又可通过如黔南智慧司法App等平台让村民足不出户解决纠纷,既便利了村民,无形中让村民在诸多解纷方式间选择法律途径,进一步推进乡村法治化,也可分担法院乡村诉源治理的负担,从而提升诉源治理整体效果。

第三,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申请限制相对较少,有利于提高村民对诉源治理成果的获得感。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是面向全体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以法律援助为例,满足法律援助条件的中部地区农民工不但可获得省内跨区域线上援助资源,外出务工时亦可在他省提出申请,更契合乡村人口流动性强的特征。如上海市对讨薪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直接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使纠纷在异地得以化解。

(二)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的内生理论价值

1.获得公共法律服务是村民应享有的人权

人权是复杂的权利束,发展至今的第三代人权重点强调人的发展权、福利权。公共法律服务满足公民合法权益诉求,实现公平正义及保障民生的功能与发展权的意旨是一致的。发展权本源上是发展中国家主张与发达国家斗争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时提出的概念。国际上,我国是促进发展中国家共享、公平分配发展利益观点的坚定拥护者;聚焦国内,乡村是区别于城市的地理概念,更应关注乡村人的权利本质。作为第三代人权的发展权,具有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一体两面性。在个人层面,享有公共法律服务是村民获得基础法律服务、在个案中体悟公平正义的权利。在集体层面,城乡的均衡发展也是村民作为集体的人共享新时代发展成果的要求。同时,村民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也于法有据,如《乡村振兴促进法》不仅鼓励在乡村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更对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城乡融合进行了整体规划。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则更为直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得公共法律服务的权利。

2.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治理效能提升的责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如同开源系统允许用户使用源代码改造、升级派生系统,共建共治共享治理理念的最大特点也在于开放性,即政府、市场和村民都能参与其中。而公共法律服务本就属于政府主导的工作,蕴含以社会服务实现社会治理效能的要求。对此,已有学者将政府通过数字化公共法律服务实施的社会治理凝练为整体智治理论。即通过数字平台将公共法律服务中分散的法律咨询、调解等方式以链条式流程清晰展现,任一节点的判断都可回溯查询,并且代表政府的公共法律服务者与接收方村民的沟通更加密切,从而激发市场和公民自治活力。

五、乡村诉源治理——数字赋能公共法律服务展望

基于乡村数字化和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已取得的成效,还可从宏观和微观不同层面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进行系统的数字建设规划、提升,打通公共法律服务的数字化监管终端,进一步完善落实乡村诉源治理。

(一)数字赋能公共法律服务的宏观调控

乡村诉源治理并不局限于乡村,乡村诉源治理整体效果的提升还有待城乡诉源治理资源均衡分配,而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顶层设计。可以公共法律服务数字化基础设施较发达的省份为试点,联通省内各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资源,通过大数据精准分析不同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导向,将城市溢出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通过线上平台调往乡村。服务主体除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外,经资质审核的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也可纳入该统一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服务内容如线上法律援助、远程视频调解、网上法律咨询和普法则可借鉴黔南州智慧司法建设经验,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如线上直播形式远程为村民服务。在城内公共法律服务者工作编制、地点调整调动负担最小的前提下,实现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互通共享。进一步在试点的基础上,运营淘宝式全国适用的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平台,打造各地公共法律服务特色品牌,为所有城乡居民提供更广泛的选择空间。

(二)数字赋能公共法律服务的微观雕琢

微观的乡村诉源治理定格于基层司法所指导下升级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数字化建设的场景。

一方面,各工作站、工作室可从以下三点赋能:一是升级基层站点的公共法律服务查询数据库。工作人员在界面选择相应模块,系统即能准确检索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免费为群众提供的各类格式化法律文书。二是扩充基层站点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与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部门的业务转接服务。例如常以仲裁方式化解的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只需村民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申请一次,工作人员即可将申请与线上提交的证据转送至仲裁机构线上处理。电子仲裁意见书和易损毁电子证据等则可存入区块链永久、安全保存。三是提升基层站点异地线上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能力。以长汀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推出的“148+异地协作”为例,在外的长汀籍村民可通过长汀县12348平台网上申请法律援助,平台经与签订异地协作协议的单位如福州某律所协商,就可在福州就近为外出的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若能在该异地协作模式上赋予基层站点通过大数据筛选获取异地公共法律服务协作单位匹配推荐名单的操作权限,将更进一步满足村民异地纠纷诉源治理的现实需求。

另一方面,针对广大村民的需求而言,还可从以下三点赋能公共法律服务。第一,针对法院、检察院等推出的智慧平台如雨后春笋、令人眼花缭乱的现状,还需为用户进一步精简操作。如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载体,使村民能够在这一平台快捷检索到当地所有提供线上公共法律服务的官方门户网、微信公众号、QQ群组、法律服务机构网站等网络资源信息。第二,研发精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精准化是在目前智能公共法律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进一步提高服务的准确度与适用性。如通过大数据分析,为村民推送精准的普法宣传或法律援助律师的精准推荐。如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等单位共同研发的法律援助律师服务质量评价模型及智能推荐系统,在用户输入纠纷特征后,该系统可以案件质量评价模型为基础,综合律师服务能力评分为用户提供定制化的精准推荐。此外,乡土纠纷化解的多元方式蕴含着厚重的传统政治文化价值,即使在智能化的发展中也应对其予以充分尊重、保留与改造。对此还可通过机器深度学习各地根据村规民约、风俗习惯等进行的调解,塑造网络虚拟调解员形象,在延续优良传统的同时智能调解,减轻基层调解工作负担。第三,为激发村民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治理,还需为村民提供对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实现的诉源治理进行评价、反馈的渠道,如以数字化动态监管,对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情况进行实时分析、预警。若基层政府玩忽职守,亦可通过该平台转向检察机关或法院的诉前程序,从而实现乡村诉源治理的良性循环。

(本文节选自《河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

来源:河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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