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省委、市委“三个年”活动部署,妥善办结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在助推基层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本次筛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7件民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既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健康权纠纷等侵权类案件,又包括买卖合同、医疗美容合同等合同纠纷类案件,还包括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案件,是神木市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真实写照。

接下来,神木市法院将继续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围绕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口头达成医疗服务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毛囊克隆一次,并赠送三次头皮抗衰服务,使原告头发长出80%,并承诺“如果头发长不出来则全额退款28000元”。原告于当日向被告缴纳定金8000元,于次日补缴20000元尾款。后被告为原告提供了毛囊克隆手术,术后原告认为治疗效果不佳遂与被告协商要求退款,被告承诺再次为原告提供一次免费毛囊克隆服务,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等到年底没有效果退款”。原告接受被告第二次毛囊克隆服务后,仍认为治疗效果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再次要求被告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医疗服务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神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医学专业知识上处于不对称地位,被告作为专业机构应在为原告提供毛囊克隆服务前就双方权利义务、效果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被告不仅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在为原告提供诊疗服务时也未形成完整的病历资料,未提供毛囊克隆成功的技术参数和比例标准等相关证据,亦未举证证明毛囊克隆实施情况及已取得的诊疗效果,致使无法判断该医疗服务效果是否达到双方口头约定标准,且被告关于术后存在的效果差异等风险也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未就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1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医疗服务费28000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要不断增加,医疗美容行业得以迅速发展,但许多美容医疗机构存在运营不健康、诊疗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纠纷较多。神木市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裁判,不仅维护了医疗美容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督促医疗美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也进一步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美容医疗机构时要重点审查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执业许可范围、医生执业资格证件等,并对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服务合同、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风险告知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要谨慎保存,做好证据固定工作。(通讯员 杜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