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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要求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须具备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之所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内部交易记录,是为了防范母子企业之间、子企业之间的投融资以及担保等行为引起风险(如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继而将该等风险传导至整个机构内部,最终损害内部交易各方、股东或客户的利益。制订完善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并加以有效贯彻实施,对于防范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从而在根本上维护广大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相当关键的。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仅应当对内部交易进行规范和记录,也应当对其在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全过程中的其他重要文件进行适当保存,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的制订要点应当包括:明确内部交易的定义、范围、审批程序、定价方式;明确档案的管理部门;明确档案的类型;确保档案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明确不同类型档案的保管期限;明确档案的秘密级别、借阅利用、统计鉴定、移交和销毁等事项。

该制度的执行要点包括内部交易和档案管理。内部交易管理流程包括交易审批、办理、事后监督检查和管理等。就档案管理而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及获取的各类信息和资料应予以存档,甚至还规定了最短保管期限。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不予以严格执行,势必会受到严厉的监管措施。

杨春宝律师

一级律师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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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chambers.yang@dentons.cn?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组牵头人、TMT行业组牵头人,大成中国区科技文化休闲娱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律师协会会员、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执业27年,2004年起多次受到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的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A-List法律精英-百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和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专业大奖,连续入围“澳中年度杰出校友奖”。杨律师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是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成员。出版投融资法律专著16本(含再版)。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