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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13岁少女致其重度抑郁多次自杀,90后男子被开除公职获刑5年9个月

最近,在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则判决书中,揭露了一起90后男子强奸13岁少女的案件,结果导致少女重度抑郁。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被要求赔偿6295.85元。

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原告贺某某是一名出生于2009年10月的13岁女孩,被告白某某是一名出生于1994年9月的男子,两人的文化程度分别是原告初中文化和被告本科大学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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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这样的:2022年6月,白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贺某某聊天,之后以金钱引诱她见面。7月14日,白某某将贺某某骗到延川县城市广场某室,明知贺某某未满14周岁,却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在延川县人民法院的审判中,白某某被认定犯下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

白某某的犯罪行为导致贺某某患上了重度抑郁症和焦虑症,不得不多次前往延安和西安等地接受治疗。治疗费用、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共计花费了数万元。

而如今,贺某某整天精神恍惚,几乎不能与人交流,多次有自杀行为,甚至失明。她已经无法正常生活,不得不辍学在家。为了陪伴她,母亲不得不辞去工作。

贺某某一直依靠药物和心理康复治疗,需要大量金钱支持。因此,她要求白某某赔偿10万元的治疗费用,支付1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白某某辩称自己犯了错误,正在监狱中改造,深感后悔。他已经被开除公职,没有工资收入,无法满足贺某某的诉讼请求。他家里只有一个年纪较大、无力赔偿的父亲。

法院认定,贺某某多次前往医院接受治疗,花费了6295.85元的检查费、医疗费和心理康复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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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白某某与未成年的贺某某发生了性行为,构成了强奸罪,给贺某某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白某某应该赔偿贺某某在检查费、医疗费和心理康复治疗费方面的费用。

然而,贺某某家属要求白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由于本案是刑事案件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相关规定,侵权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他只应在物质损失的范围内进行赔偿。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因此该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白某某在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赔偿贺某某的检查费、医疗费和心理康复治疗费,共计6295.85元。法院驳回了贺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为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白某某承担。

看到这里,很多人都会认为判的有些太轻了,其实我也这样认为,这起案件涉及到一名未成年的贺某某被年长的白某某强奸,导致她患上了重度抑郁症和焦虑症,严重影响了她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

然而,白某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被要求赔偿部分医疗费用。这样的判决难免会引发公众的争议,认为被告的处罚过于轻微,未能给受害者带来足够的正义感。

同时,我们也需要客观看待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判决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决定,应考虑到被告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证据的充分性等因素。刑法对于不同犯罪行为有明确的量刑标准,法官在判决时需要依法行使裁量权,并在合理的范围内决定刑期。因此,只有在判决结果严重偏离法律规定的范围,或明显违背司法公正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质疑判决结果是否过轻。

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更需要考虑判决结果对于受害者的满意度和修复需求。对于受害者来说,他们希望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赔偿,以弥补他们所遭受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在判决结果过轻的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感到失望和不公平,他们的正义感和修复需求可能得不到充分的满足。所以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下,尽可能地满足受害者的合理赔偿需求。

另外,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判决结果对于社会的影响和法律的威慑作用。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不仅关系到受害者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整个社会对于法律公正的信任和对犯罪行为的制止。如果刑期过轻,可能会传递出对性侵行为的宽容和对受害者权益的忽视的信号,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我倒是觉得对于性侵犯这种严重犯罪行为,法院应该给予严厉的处罚,以起到威慑和警示的作用,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安全。

在民事赔偿方面,受害者应该享有一定的经济赔偿,毕竟贺某某后续的状态和损失,的确是由白某某造成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