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积极协同各成员单位聚焦民生关注和社会关切,以各类专项行动为抓手,加强节日市场、防疫药品用品、互联网领域、农村市场等监管执法,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治理,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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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共查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971件,涉案金额228.06万元,罚没金额700.41万元;农业农村领域共查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16件,涉案金额6.14万元,罚没金额4.14万元;文化市场领域共查处侵权假冒违法案件3件,涉案金额3.35万元,罚没金额29.03万元;公安机关破获侵权假冒案件43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3个,涉案金额达4000万元

【案例一】

宝应县某农资经营部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肥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3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该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化肥侵犯了红三角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经销的化肥印有“红三角”字样和圆圈加三角的图形,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已销售金额17230元,尚未销售的化肥货值6380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化肥58袋,并处罚款26000元

【案例二】

江都区某超市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反映该区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白酒。经查,当事人近几年陆续从某经销商处购进白酒,其中标注“天之蓝”96瓶、“梦之蓝”(M/3)80瓶、“梦之蓝”(水晶版)50瓶、“梦之蓝”(M/6)4瓶,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手续。经鉴定,该批涉案白酒均非权利人所生产,违法商品涉案金额83080元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白酒227瓶,并处罚款80000元

【案例三】

扬州某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侵权作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日,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场所内V06包厢在放映院线正在公映的电影《满江红》。经相关权利人复函认定当事人播放的影片《满江红》为盗录视频。经查,法定代表人邵某在没有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好友购买“大黄蜂课堂”软件,在其经营的包厢内向消费者放映《满江红》《流浪地球》《无名》等春节档电影,收费760元

处罚结果:

鉴于当事人在后续公安机关查处侵权行为时有立功表现,符合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60元、罚款7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3·13”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组织警力分别在山东济南、辽宁丹东、江苏淮安等地开展同步收网,成功破获一起盗版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经查,2021年6月以来,刘某军伙同徐某、朱某波在明知无正版游戏授权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盗版《魔兽世界》游戏私服,其服务器架设于扬州市区某处。通过直播、游戏论坛等渠道推广介绍,同时附上QQ群链接,通过群文件向不特定玩家提供客户端、登录器等私服文件下载,并提供一对一充值收费服务,累计非法获利70万余元

处罚结果:

2023年5月,仪征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处刘某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朱某波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