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报道的一个案例展示了这个问题。该案例源于2019年4月,广西的王琦妈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和银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57.5万,期限为30年,每月还款3400元。合同规定房屋必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交付,然而,在距离交房日期只剩下4个月的时候,开发商却宣布楼盘销售资金被转走,导致无力继续建设楼房。
这意味着房子无法如期交付,王琦妈妈对此感到非常焦虑,但她仍然每个月按时支付着3400元的房贷,直到2022年4月。由于交房日期已经过去了4个月且没有任何希望能拿到房子,王琦妈妈最终决定停止还贷款。然而,令她没有预料到的是,仅仅停贷了3个月,她就发现自己被列入征信黑名单。王琦妈妈对此非常不理解,她认为自己是购买房屋的一方,由于开发商的不良行为导致房子烂尾无法交付,她不仅无法得到房子,还需要继续支付房贷,作为受害者,为什么要受到征信黑名单的惩罚呢?
此外,王琦妈妈还发现,按照规定,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后,应将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借款账户,不得私自挪用。然而,实际情况是,银行并未按规定将贷款划入预售资金借款账户,而是转入开发商的另一个账户,这导致了预售资金被开发商挪用。也就是说,王琦妈妈所购买的房子烂尾的原因既有开发商的违规操作,也有银行监管失职,但他们却没有任何责任,反而让唯一遵守规则的王琦妈妈承担损失。
王琦妈妈明知道房子已经无法交付,但仍然继续支付房贷,这让她感到非常心酸。因此,于2022年7月18日,王琦妈妈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在交房之前停止贷款并停止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然而,银行不同意,称银行将贷款支付至非监管账户与房屋能否按期交付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房屋不能如期交付的责任也不在银行身上。
这个案例展示了烂尾楼给业主带来的困扰,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银行,业主总是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他们花费了一生的积蓄购买房屋,但一旦陷入烂尾楼的问题,就会损失所有积蓄,并且需要继续偿还贷款,否则就会被列入征信黑名单,受到出行限制,并被冠以老赖的称号。房产商的投资失败和银行监管失职,为什么最终都由无辜的业主承担呢?这真的合理吗?这个案例揭示了房地产市场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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