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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5日,矿业公司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矿业公司向陈某借款1000万,期限2个月,月利息1.87%,综合服务费0.13%等内容。同日,建筑公司、钢铁公司、吕某、李某分别与陈某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矿业饿公司的所有借款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013年8月4日,矿业公司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矿业公司向陈某借款500万元,期限1个月,月利息、综合服务费与第一份《借款合同》一致。同日,上述相应保证人亦签署约定相同的《保证合同》,

2015年12月2日,陈某与矿业公司、吕某某、吕某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矿业公司尚欠陈某1500万元,吕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

借款合同到期后,矿业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陈某遂将矿业公司、建筑公司、钢铁公司、吕某、李某、吕某某起诉。法院判决矿业公司向陈某支付借款本金12785999元、支付借款本金9200000元的利息5498000元等六项,并要求建筑公司、钢铁公司、吕某、李某、吕某某对矿业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钢铁公司名下五处房产、李某名下一辆车,并将其拍卖。

2020年10月11日,李某将该款的追偿权转让给钢铁公司,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2020年11月2日,吕某某出具承诺书:“李某、钢铁公司、建筑公司资产被某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矿业公司、吕某、吕某某承诺并保证共同向李某、钢铁公司、建筑公司尽快偿还上述代偿款并赔偿损失。”

后钢铁公司将矿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代偿款机损失合计30463373.15元。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案件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吕某某、吕某、李某、钢铁公司、建筑公司对矿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钢铁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陈某承担保证责任支付了代偿款15291975.51元,故有权向矿业公司追偿。李某作为担保人向陈某承担保证责任支付了代偿款40万元,有权向矿业公司追偿。现李某将追偿债权转让给钢铁公司,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且庭审中矿业公司对李某代偿的事实和追偿权转让的行为认可,法院对钢铁公司请求矿业公司偿付代偿款15691975.51元支持。

吕某某、吕某、李某、钢铁公司、建筑公司共同为矿业公司的连带保证担保人,在主债务人矿业公司未清偿陈某债权的情况下,钢铁公司代偿了15691975.51元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其向矿业饿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有权要求其他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偿付其应当分担的份额。钢铁公司、吕某某、吕某、李某、建筑公司对矿业公司的债务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方对内部分比例并未约定,对钢铁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应当平摊。

钢铁公司对该判决不服,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关于利息的表述予以纠正。

律师观点

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进行担保。其中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明确约定的是按份共同保证。

在各保证人约定互负连带责任的前提下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其他所有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最高法院在《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因此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因此,由于连带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之间的独立性,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一人主张权利的效力并不能及于其他保证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1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

第12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9条)【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31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