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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徐汉明,1951年生,湖北鄂州人,经济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暨应用理论研究基地、湖北省人文社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中国法学会常务副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际刑法协会中国分会理事;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

从事社会治理法治、监察法治、司法管理、土地产权、检察理论研究。2012年以来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发表论文350余篇,出版专著28部。曾参加中共十七大、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重大课题调研,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与教育部“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社会管理法治化”“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网络安全立法”“社区矫正立法”“监察立法”“社会治理法学原论”“对监察委员会的外部监督”“司法管理体制改革”“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论述摘编”“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及福利制度”“‘两院’组织法修改”“‘枫桥经验’的东方模式”“法治中国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以及“法治湖北指标体系及考评标准”等重大课题20余项;撰写咨询报告被党中央、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省级领导机关采纳批示360余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基础类(基础类、跨学科类、应用对策类、文化类,2017年以后立项的重大项目无需填类别)特别委托项目“社会治理法学原论”(批准号:16@ZH024),最终成果形式为教材,约55万字。子课题负责人:徐汉明、方世荣、姚莉、陈柏峰、武乾、杨剑波。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编写说明

一、《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的编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把专门队伍建设好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提出了关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强法学专家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等一系列具有原创性的新论断、新观点,新思想、新战略,新理念、新方法;强调“要抓好教材体系建设,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立足国际学术前沿、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要扎根中国大地,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这给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构建国家安全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数据法学等新兴学科课程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提出了急迫要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奋力担当“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任务,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方面敢为人先;时任校长吴汉东教授、党委书记张中华教授,继任党委书记栾永玉教授、校长杨灿明教授呵护备至、精心培植、全力保障,着力开展“五个率先”探索,即:率先在全国高校创设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由设立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开设本科专业课程;率先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建设纳入校“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发展规划;率先建立社会治理法治建设高端智库基地、实行人财物单独管理、获批首个“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并由湖北省委宣传部向中宣部申报纳入国家级“百强智库”基地培育;率先提出讲好包括“社会治理法学”在内的五个“中南故事”,推进“双一流”建设;率先与湖北地方高校搭建部省共建“1+6”社会治理法学本科专业协同创新体;率先与东南西北中高校合作,促进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由中南“盆景”到湖北“园景”,进而向东南西北辐射,力争营造辐全国“全景”的实验。分管教务、研究生、科研、组织人事的校领导及其相关职能机构贯彻落实,使得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这颗幼苗在法治中国建设沃土中茁壮成长,在法学新兴学科领域破土而出,走过了10年探索发展之路。截至2022年,我校共培养社会治理法学博士生30人、硕士生65人,已毕业博士生17人、硕士生32人,其中已有4名博士生遴选到中央办公厅、中宣部、河南省政府办公厅等机关单位工作,2名博士生破格晋升副厅级领导干部,3名博士生破格提拔为副教授。

始终坚持“结构合理、内容新颖、知识融通、体系完备”的思路,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于2013年向教育部备案申请获批。该学科建设坚持以服务国家治理重大需求为基准点、着力服务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以构建法学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理论体系为切入点,推动法学与公安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体系深度融合;以《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读本》《社会治理法学讲义》《网络社会治理读本》为依托,申报并高质量完成了国家社科基金办委托重大教材建设项目“社会治理法学原论”(16@ZH024),构建社会治理法学课程体系、教材体系;以十大青年法学家、长江学者、审判检察业务专家、联合国高级咨询专家及剑桥大学等国际知名专家为“文澜讲座”教授的专兼职“双导师”队伍为支撑点,着力打造一流双导师队伍;以构建“学分+论文+能力”综合型学位评价为落脚点,打造复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的“四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模式。2019年,社会治理法学被教育部纳入新文科建设目录;2021年,该学科获批教育部全国1011个新文科研究与改革实践项目认定名单——“以经管法领域新文科建设实践——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建设为例”;以服务地方高等教育事业跨越发展、适应国家对社会治理法学“四型”卓越人才急迫需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得到湖北省委省政府支持,于2021年与湖北省6所高校创建部省共建社会治理法学本科专业1+6培养模式,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长江大学、江汉大学、三峡大学、黄冈师范学院打造“社会治理法学”本科专业“1+6”建设共同体;与此同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内蒙古财经大学、新疆政法学院、海南师范大学开展协同创新,推进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建设。历经10年,“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实现了由博士点起步,硕士点拓展,到创建“国家治理学院”招收本科专业的规模化发展。这为使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盆景”,到湖北高校“园景”,再到全国高校“全景”奠定了基础。

按照“高起点、跨越式、重协同、建机制”的思路,依托“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暨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打造社会治理现代化高端智库平台,提高服务高端决策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2013年获批首个高校“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2014年获批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2015年获批设立首个“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并于2020年被评为优秀基地;2019年获批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2020年与刑事司法学院联合申报获批设立“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鉴定技术应用与社会治理学科创新基地”;2021年被湖北省委宣传部向中宣部推荐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国家级高端智库(100个)培育单位;2022年被湖北省评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优秀单位(综合排名第二)。与此同时,充分挖掘和利用国际资源,与剑桥大学耶稣学院、国际网络犯罪监管协会签订合作协议,搭建联合国反腐败缔约国、联合国刑事司法与犯罪预防、国际反贪局协会、国际刑法协会、国际检察官协会等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建立协作联系机制、搭建“中国之治”国际话语传播平台。10年来聚焦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需求,坚持“问题导向、紧贴地气、协同创新、引领前沿”的理念,服务中央与地方高端决策取得优异成绩,累计获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省级以上领导机关采纳批示426件。从而为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实现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课程高校开设广覆盖,培养“四型”卓越法治人才,服务高端决策与社会发展,“中国之治”国际话语传播等方面闯出了一条新路。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以下简称《概论》)的编撰自始至终得到我国著名法学家的匠心指导。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教育部法学学部召集人、吉林大学资深教授张文显给予精心培育与倾力支持,即:2016年,他在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年度工作会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法学)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联席会议暨“科技进步、社会治理与法治”(昆明)学术研讨会上,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创设“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给予了充分肯定。2017年,他在《中国大学教学》杂志发表《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专题文章中,首次提出面对法治的新兴领域,要应对法治新兴问题,必须鼓励支持和培育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并为其提供发展平台。2019年,他在繁忙的学术研究中挤出时间专程莅临第五届法治社会•长江(国际)论坛——“社会治理法学50人谈”,指出“推进社会治理法学学术体系、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的‘三大体系’研究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是助推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的急迫需求”,强调“支持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网络社会治理法学交叉学科等实施体系的创新”。同年,他在《中国法学(英文版)》发表《社会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法学建设(英文)》专栏文章,向国际社会介推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及其建设成效。2021年,他在主持编撰《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第二篇第十四章中准确诠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建设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核心要义,提出要以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为抓手,以优化法学课程体系、强化法学教育实践、健全法学教育工作者和法治工作者之间双向交流机制为着力点,“根据法治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适时开设国家安全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数字法学等新课程”。2022年9月,他受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三届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中国法学会会长王晨同志委托,组织专家对《社会治理法学概论》进行评审;2023年3月,他又组织八位专家对《概论》作为“马工程规划教材”进行评审,认为《概论》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的特色,填补了社会治理法学教材体系空白,对于推动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建设具有引领性作用。

我国著名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主任徐显明教授对“社会治理法学”创建发展精心指导。2017年,他专门听取杨灿明校长关于包括创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法与经济学等交叉学科,推动学校“经法管”优势学科融通发展,促进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汇报,给予指点迷津;关注社会治理法学的发展,为《社会治理法学概论》专门做序;指导“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发展创新性总结,并推荐在教育部“法学教育委员指导会”工作会议介绍推广。

我国著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新中国法理学重要奠基人、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李龙老先生对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与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构建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与悉心指导。这包括:对由检察实务工作者转岗进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徐汉明教授像自己的学生一样给予释疑解惑、指点迷津,传授治学之道;他结合自己创建法理学“三大体系”丰富经验,对《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知识体系构建、框架结构、理论源头、研究对象、重要制度等若干难点问题给予重要指导意见,并时常过问编撰进度、难点问题攻关等情况。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填补了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空白,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部佳作。出卷人则是两次入选英国《知识产权管理》(MIP)杂志评选出的年度“全球知识产权最具影响力50人”名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组成员、我校资深教授吴汉东对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及《概论》编撰一直给予关怀与重视,即:2012年,正值徐汉明同志参与最高检承担中央“社会管理法治问题”重大课题并面临转岗之际,时任校长吴汉东教授特邀徐汉明教授承担“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初创工作,这为该学科的创建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学校“经法管”优势学科深度融合创造了条件。

如何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时任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尹汉宁教授及其国家社科基金办公室高度重视,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确定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理论体系建设重大任务委托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学科带头人徐汉明教授、方世荣教授、姚莉教授、陈柏峰教授的专家团队。

我国著名法学家公丕详教授、马怀德教授、付子堂教授、黄文艺教授、汪习根教授、秦前红教授、汪世荣教授对《社会治理法学概论》呵护备至,高度评价,对《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给予高度评价,为《概论》作为新兴学科课程“马工程规划教材”给予强力支持。

继任校长杨灿明教授、时任党委书记张中华教授、时任党委副书记齐文远教授为社会治理法学搭建平台、建立人财物单独管理体制,为该新兴学科发展提供体制性保障、机制性支持。杨灿明教授还亲力亲为争取省政府省财政专项经费支持。时任党委书记栾永玉教授适应中国法学教育体系建设新要求,推动党委做出重大决策,以“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和既有保障体制机制平台为基础,将其改造并创建为“国家治理学院”,带动国家安全学、纪检监察学、党内法规学、数据法学等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发展。继任党委书记侯振发研究员主动争取教育部支持,推动学校续聘徐汉明教授,支持“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规模化发展与部省共建社会治理法学一流学科专业,服务湖北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跨越。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由徐汉明教授主持,方世荣教授、陈柏峰教授、姚莉教授、武乾副教授鼎力支持、全程参与,相关研究人员协同攻关。其中,徐汉明教授独撰导论、第二章、第三章、第十章、第十二章,与其他专家合撰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并负责统稿、审稿与编校;方世荣教授撰写第一章,并参与审稿;武乾副教授撰写第四章,参与撰写第六章、第七章;陈柏峰教授撰写第五章;徐凯博士参与撰写第二章第二节、第六章、第八章;伍治良副教授参与撰写第七章第一节;董少平教授参与撰写第九章;姚莉教授与其他成员合作撰写第十一章;邵登辉博士参与撰写第十一章;杨剑波博士参与撰写第十三章;林必恒副教授、张新平博士参与撰写第十四章;徐晶副教授参与撰写导论(二);孙逸啸博士参与撰写第二章第一节;皮婧靖博士参与撰写第二章第三节。

齐文远教授、蔡虹教授参与审稿工作。

赵清博士生、李辉博士生、张勇博士生参与校对工作。

二、《社会治理法学概论》的特点及结构

《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该学科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的首部教材。其特点包括:

(一)《概论》型构了具有原创性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

《概论》贯通历史、现在和未来,对党领导全体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新时代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百年奋斗历程提供国泰民安社会环境伟大成就创新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致力于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对于高等法学教育的时代之需,回答构建社会治理法学“三大体系”科学之问,型构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的理论体系。

1. 以21世纪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作为构建该教材的“方向标”。“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萌发与孕育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形成和发展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深化和拓展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这一理论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与社会管理”“社会建设”基本原理的中国化时代化的标识性成果,其蕴含着深邃的公理、政理、法理、哲理价值;其核心要义是多维度的;由此构成了体系完备、内涵丰富、具有鲜明哲学面向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堪称“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这一理论体系具有科学性品质特征,即:彰显出党领导社会治理的政治定力、以人民为主中心的根本立场、守正创新的几轮品格、问题导向的整理思维、统筹全局的系统观念、精准炼达的辩证方法、遵法据理的法治思维、成熟定型的制度优势、实践导向的磅礴伟力、胸怀天下的恢弘志量。这一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色,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道路、制度、理论、实践的创新性发展,为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提供了磅礴伟力。这一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即:数字文明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模式”。新时代新征程,唯有以“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为引领,对我国70年来社会治理新鲜经验进行系统性总结,理论性升华,学术性表达,才能建立起具有原创性与时代性,系统性与专业性,继承性与民族性的标识性概念,构建主体性原创性的知识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才能准确揭示中国式社会治理道路、制度、理论、实践的质的规定性,形成以内嵌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文化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基本命题、核心范畴、概念体系,因而才能建立起一系列有关社会治理法学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的理念、观点、原理、学说、思想、理论、知识、学术等等。

2. 该学科研究方法、材料、工具的客观性与效度性。社会治理法学研究既要受法学研究方法的指导,又要坚持人文社会科学常用的研究方法,这包括:阶级分析及社会分层法,价值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大数据研究法等等。从而使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具有知识源头的多元性、知识内容的丰富性、知识体系的开放性特点。

3. 首次厘定了该学科的研究对象。社会治理法是有关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调整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事务及其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治理关系,确立并实现各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利(力)、义务(责任),以保障社会治理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为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生活幸福康宁、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国泰民安的社会环境。而社会治理法学则是以涉及一切社会治理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科学活动及其成果知识的总称。其具体研究对象包括社会治理法的基础理论、制度安排、实施方式以及绩效评价等等。

4. 准确界分社会治理法学同其他学科研究对象的区别与联系。(1)厘清同行政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治理法是指有关调整社会治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执政党、政府(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活动中形成的“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社会治理法学则是以社会治理法的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它主要调整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通常仅构成纵向的“行政关系”;而行政法学则是以行政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2)厘清同民商法学的区别与联系。与社会治理法调整对象不同的是,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私人领域内所涉婚姻、家庭、个人人格权及其人格权利益等方面的身份性和财产性私人事务、市场经济主体方面的财产性私人事务等等。这两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所形成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差别构成了两门学科研究对象的分野。(3)厘清同经济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由此构成了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专门性,而与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对象的专门性区别开来。(4)厘清同社会法学的区别与联系。社会法是社会治理法的一部分,两者应当是整体与部分的种属关系,原“社会法学”应当扩展形成为正在发展构建中的“社会治理法学”。这是因为,社会法仅仅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难以涵盖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亟需在此基础上拓展完善。为此,构建社会治理法学的核心范畴、概念体系,确定研究范围,型构该学科知识体系逻辑结构意义重大。《概论》初步型构了“社会治理法学”主体性原创性知识体系、话语体系,因而填补了该新兴学科教材体系的空白。

(二)《概论》型构了内容全面、结构完整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

《概论》的结构内容为:

1. “导论”部分。包括社会治理法学的兴起;习近平社会治理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社会治理法学的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社会治理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社会治理法学的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

2. “上篇:基础理论”部分。包括社会治理法的涵义及调整对象;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治理法的地位及其体系;中国社会治理法制史;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道路的发展历程及其重大成就共五章。

3. “中篇:法律制度”部分。从形式上看我国目前尚无综合性的“社会治理法”法典,但实质上调整社会治理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已分散规定在各种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党内法规之中。《概论》按照社会治理法的基本原理、法律渊源、历史演进、法律制度范式,对现有生效的294部法律(截至2022年底)、702部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进行系统梳理(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制定法律70部、修订法律237部次),将其系统归纳、高度提炼为社会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即:(1)“基本公共服务法律制度”;(2)“社会自治法律制度”;(3)“政社合作共治法律制度”;(4)“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法律制度”;(5)“公共安全保障法律制度”;(6)“突发事件应对法律制度”;(7)“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制度”;(8)“网络社会治理法律制度”,共八章。从而科学诠释了新时代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恢弘进程,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形成完备的社会治理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社会治理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社会治理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社会治理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学理支撑。

4. “下篇:实施与评估”部分。包括社会治理法实施基础理论;社会治理法治评估,共两章。从而构建了具有主体性原创性的社会治理法学知识体系。

三、《社会治理法学概论》是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教材,为开设社会治理法学新课程提供了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快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并指出“要抓好教材体系建设,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立足国际学术前沿、门类齐全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在教材编写、推广、使用上要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学者、学校、出版机构等方面积极性,大家共同来做好这项工作”。

1.《概论》初期版本教学实验反响良好。《概论》初期版本作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治理法学研究生的教材已使用多年,教学效果良好并获得理论与实务界的充分肯定;通过教材讲授,学生系统掌握了社会治理法的理论体系、制度运行、实务操作技能等,为国家培养了一批“综合型、创新型、能力型、涉外型”社会治理卓越法治人才,探索出了社会治理法学“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四型”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新路子。

2.《概论》定型版适应了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课程设置对专业教材的现实需求。《概论》适应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要求,立足构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三大体系”,是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教材,具有首创性和引领性。随着法学教育及法学新兴学科教育的规模化,全国高校将逐步普遍开设国家安全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数字法学课程,《概论》将为“社会治理法学”新兴学科教材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聚焦国内首部社会治理法学教材》专题由中国实践智库特约供稿,统筹:秦前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