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某家企业利用个人账户收款未报税构成偷税,光罚款就高达300万。
2022年,江门市某信息咨询公司,经核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收取做账费,其中隐匿收入281万元,最终稽查补税85万,付款42万。

现如今,企业为了应对人员需求,会雇用大量临时工,这些员工往往干完拿钱就走,此时,很多公司为了方便,会选择直接用个人微信或支付宝给工作人员转账结算。不仅如此,一些个体户或者小微企业为了便捷,也经常用微信、支付宝来进行收款。

然而,用个人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对企业来说,风险极大!

微信、支付宝转账收款风险

用微信、支付宝收款除了有被认定偷税的风险外,还有哪些风险呢?

1.增值税风险

由于个人支付宝、微信支付及收款不经过公户,很容易导致三流不一致,存在两个风险:一是无法获得进项抵扣凭据,导致增值税增加的风险,二是容易涉嫌虚开发票。

2.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也有两个,一个是漏记收入,另一个是成本费用调增的风险。

假如企业员工以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支付及收款,未获得合法有用的凭据,后期再想补凭据程序极其繁琐,且若没有获得合规的凭据,则所得税面对调增的风险。

3.个人所得税风险

通过微信、支付宝给员工发放工资,存在漏报个税或故意偷逃个税的风险。同时微信、支付宝发红包还要留意个税问题,应该区分不同的情形判断是否要缴纳个税,以及如何缴纳个税。

4.公司管理风险

通过微信、支付宝付款,款项账面不透明、企业交易资金流不清晰、资金无法受到监管、企业内部管理财务混乱,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5.股东对债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长期使用股东的个人账户来收付款,很容易造成公私不分,如果企业出现资不抵债,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用个人资产偿还公司债务。

合规建议

微信、支付宝收付款虽然存在风险,但企业只要做好管理和规范,是可以有效规避风险的!

一、以公司名义开通微信、支付宝账号

以公司的名义开通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属于对公账户,与银行账号的性质是相同的,可以正常地进行交易。

二、个人账户收取款项及时打入对公账

有些时候个人账户收取款项较方便,但为了避免漏计收入,应该及时将收入转入对公账户。

三、保存账单及收付凭证

支付宝、微信的账单、收付凭证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收付凭证具有相同的效力,企业应该定期打印保存。

四、及时索取凭据

用微信/支付宝付款应该及时索取凭证以抵扣进项税或用于成本费用的入账。

但在使用临时工的过程中,部分求职者由于不清楚开票流程,纳税意识薄弱,无法给企业提供相应票据,对此,企业可选择通过灵活用工平台来解决。一来可以帮助求职者合规纳税,二来帮助企业简化费用发放流程,解决公转私无票支出问题。

微信、支付宝收付款该怎么做账呢?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所以,微信、支付宝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来核算。

1

收取销售货款确认收入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微信/支付宝与银行互转

银行提现到微信支付宝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贷:银行存款

从微信/支付宝提款到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3

微信/支付宝采购物品

借:成本费用/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4

微信/支付宝涉及手续费

举例:A公司利用个人微信收贷款113元,实际到账为112元,其中1元是手续费,同时已给客户开具113元发票。

借:应收款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13

借:银行存款112

财务费用-手续费 1

贷:应收账款113

(注:手续费入账时,如果无法取得凭证,可以写个情况说明,领导签字即可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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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给员工发微信红包

发红包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微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5项会被重点监管的可疑交易

上文咱们说过,个人账户可以收款,但必须正常的申报收入、缴交税款。

除此之外,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也有明确,会对以下15项可疑交易重点监管: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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