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九章、六十一条,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悉,制定条例防治我省长江船舶污染,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以高质量协同立法推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必然要求。长江作为黄金水道具有极高的航运价值,发达的航运也给污染防治带来了巨大压力和挑战。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存在监管主体多、污染治理统筹难、责任落实难、专业性强等问题。

针对这些情况、问题,有必要制定条例,推动海事、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多方协作,建立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长效联动协作机制,推动上下游联动、岸上岸下有效衔接,实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闭环管理,有效防治长江船舶污染。

为了加强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我省实际,条例在总则中对船舶污染防治总体要求作了规定:明确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即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同时,对有关方面的职责予以界定,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省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沿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等,交通、生态环境、住建、城管、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江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船舶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条例对船舶污染防治作了一般规定:明确船舶及从事相关作业活动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义务。从事涉及船舶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做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对船舶的污染物的接收作了规定,明确内河船舶生活垃圾、靠港作业的内河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应当免费。对利用船舶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船舶噪声污染防治作了规定。明确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长江船舶污染主要在于对长江水环境的污染,为此,条例在第三章中规定:船舶应当加强防污染设施维护保养,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分类收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污染物,船上贮存,交岸处置,禁止擅自恢复已铅封或者盲断的管路、阀门。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按规定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提供接收单证。对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污染物运输及预处理、污染物联单闭环管理及处置、污染物计量记录作了规定。

条例在第六章、第七章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区域协作作了规定:明确了政企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面的职责,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作了规定。沿江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享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资源,根据需要开展联合应急救援。推进本省与相邻省(市)建立船舶污染联合应急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演练,共同应对重大或者跨区域船舶污染事故、险情。(记者 汪乔 实习生 何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