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SBLC
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简称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
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文本中,明确规定该惯例的条文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即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信用证的范围。
二:SBLC性质
1.不可撤销性。
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
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
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
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
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三:先了解SBLC种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
(PERFORMANCE STANDBY)
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
(ADVANCE PAYMENT STANDBY)
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
(COUNTER STANDBY)
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FINANCIAL STANDBY)
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
5.投标备用信用证
( TENDER BOND STANDBY)
它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义务和责任,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开证人必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收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保报价的l%-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而定)。
6.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DIRECT PAYMENT STANDBY)
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其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
7.保险备用信用证
(INSURANCE STANDBY)
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8.商业备用信用证
(COMMERCIAL STANDBY)
它是指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四:SBLC的骗局
(一)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
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诈骗分子为骗取银行融资、实际供货商的货物或进口商定金,采用诱惑欺骗的方法,以向进口企业提供紧销商品为借口,诱使买方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进口备用信用证常用的诈骗具有以下特点:
1.诈骗分子为诱惑买方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最常用的理由就是提供紧缺商品或可提供其他优惠条件。
2.备用信用证的付款期通常以远期一年为限,是基于买卖双方所签订合同的。
3.一般情况下,诈骗分子会提供所谓的备用信用证标准格式,并要求买方指示银行按其开立,且在信用证中还特别规定受益人由其指定。
4.诈骗分子以诈骗巨额款项为目的,所以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较大。
5.受骗方不仅包括国内进口企业、银行,还有外方的实际供货商等
(二)出口备用信用证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以向我方提供出口付款保证为名,在所开备用信用证中故意添加某些对出口商非常不利或者制约出口商主动权的“陷阱条款”,玩弄花样,企图骗取出口商的出口货物或履约金。这种诈骗常常具有如下特点:
1.所开备用信用证带有对卖方的不利条款或陷阱条款,制约了出口商的主动权。
2.申请人要求受益人向其指定代表支付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履约金。
3.诈骗分子以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为名,通过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
4.申请人串通开证行不择手段地拒付出口货款,使出口商货、款两空,受害方主要是中国内地出口企业。
(三)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
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主要是诈骗分子打着“国际财团”的牌子,以帮助地方政府引进外资为借口,诱使国内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借以在国外招摇撞骗,或者穿着“外资企业”的外衣,以合作投资为理由,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以此作为融资保证,企图骗取我方银行的融资或贷款。
例如,2007年欧洲某不法分子通过熟人介绍找到云南某县银行负责人,自称是“某国际财团”的代表,可以帮当地政府引进巨额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但条件是该行必须开出以“某国际财团”为申请人的大额备用信用证,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由于该县地处偏远,经济不发达,难以引进外资,且A行负责人素质不高,求财心切,竟然不顾后果,以该行名义开出了总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让不法分子到处招摇撞骗,造成了极坏影响,也严重损害了银行的声誉,令人震惊。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这种诈骗常常具有如下特点:
1.诈骗分子声称背后有“国际财团”的支持,可以为国内引进大笔资金,或者以“外资企业”身份出现,寻求合作投资伙伴。
2.诈骗分子巧舌如簧,以引资为借口,诱使国内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或者以合资为理由,不择手段地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且金额巨大,以诈取暴利。
3.诈骗分子施以小利,千方百计拉关系、托熟人,试图通过地方政府官员出面促成其事,而本人则在幕后操纵指挥。
4.诈骗分子有时会用国外银行开立的伪造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或利用中方银行开具的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骗取中方银行的贷款或融资。
5.受骗者包括国内企业、地方政府官员和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