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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税务工作的小伙伴,都知道正常情况下增值税每月15号之前申报扣缴完毕,就算完成了当月的增值税申报缴纳工作,完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其实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远比这个要复杂得多。在实务中也多有因为增值税没有及时履行纳税义务而被加收滞纳金的案例。今天我们说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话题。

首先,我们来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就三条:

1、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以上这三条基本规定,第一条说了销售,第二条说了进口,第三条说了义务发生时间与扣缴时间的关系。看似简单,但在实务操作中还是有很多具体业务不好判断,好在税法对这些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个要分两大块来说,第一部分是传统的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第二部分为“营改增”相关行业。

一、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日的当天。6、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委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营改增”相关行业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条在实务中是很难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