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为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

外汇局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自2022年起在上海临港新片区等四个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各项试点政策均及时落地实施,给企业带来了较大便利,显著提升了业务办理效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银企的一致好评。

外汇局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四地开展的试点政策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评估,并结合本部门最新的政策情况,拟定了此《通知》,将可推广、可实施的一揽子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通知》中拟推广的政策包括三方面10项,其中,经常项目4项,资本项目6项。

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

《通知》拟推广的4项经常项目政策为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措施,前期已经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和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通知》拟在全国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下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下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

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以往承租方只能以人民币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通知》则将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允许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租金。

全国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

《通知》拟推广的6项资本项目政策中,有3项政策为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措施。主要是资本项下的便利化措施,相关政策已经试点或者条件成熟且风险可控。具体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

其中,《通知》拟全国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通知》拟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

《通知》拟推广的6项资本项目政策中,有3项政策为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主要是更新完善资本项下的部分管理措施。具体包括: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和精简部分资本项目账户。

《通知》拟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通知》拟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责编:万健祎

校对:苏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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