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一个52岁的民警,通过手机招嫖到了一个刚满14岁的少女。

两人以800元一次的价格成交。

但,这件事很快就被相关部门调查出来了,于是,对他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民警表示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法庭上,民警表示:

“自己这是为了工作的需要,是为了将这些卖淫女发展成线人。”

但经过多次上诉,法院都驳回了他的全部诉求。

那么,这件事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大家好,这里是《说人说事说八卦》,闲来无事,就来和大家说一说这个案件。

案件剧情可能会有所改动,但事情就是那么一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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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的民警名叫陈某(化名),是重庆市垫江县某公安局的一个民警,案发时52岁。

陈某虽然身为民警,但他有很多不良嗜好,经常出入风化场所,在网上和陌生女子聊天,特别是一些年轻女孩,他更喜欢。

一天,陈某通过社交平台,联系了一个网名叫“动了情的渣女”,真名叫罗某(化名),是某职业学校的一个学生。

别看她表面上还是一个学生,其实暗地里还是一个出了名的“嫖娼卖淫中介”。

陈某联系了罗某之后,问她有没有特别年轻的。

罗某笑着说道:

绝对年轻,包你满意。

而罗某给陈某安排的,正是刚满14岁不久的徐某(化名)。

徐某由于缺钱用,就找罗某借了一些钱,罗某也很大方的就借给了徐某,并表示,随便多久还都行,不急。

但没多久,罗某就找徐某还钱了,但徐某根本没钱还给罗某,没办法,只能祈求宽限几天。

罗某才不管这些,和徐某说道:

没钱还的话,我给你找一个赚钱的路子,不仅来钱快,又轻松。

徐某听到来钱快,又轻松,出于好奇,就询问罗某怎么赚钱。

在罗某的不停洗脑下,单纯的徐某就被骗入了灰色行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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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和陈某约定在一个宾馆见面,见面后,徐某谎称自己已经16岁多。

陈某对徐某非常满意,随即两人就开始了交易。

事后,陈某就通过扫码的方式,分两次将嫖资转给了徐某,第一次是600元,第二次是200元,一共800元。

但这800元,其中400元徐某又转给了罗某。

就这样,徐某从事了这个行业一段时间。

不久,徐某的母亲就发现了徐某的一些异常,通过查看徐某的手机,这才知道,自己的女儿正在从事卖淫行业,但自己的女儿才刚满14岁不久啊。

徐某的母亲没有犹豫,带着徐某就去了当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里:

徐某一五一十的告诉民警,自己接待了哪些非法交易。

民警在听完徐某供述后,又翻看了徐某的手机。

在徐某的手机里,其中一个交易对方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这个人就是陈某。

办案人员通过对其调查,从徐某的口供中,以及社交平台聊天和转账记录,基本认定了陈某嫖娼的事实。

有了证据,随后办案人员就将陈某请回了派出所“喝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终,对陈某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对于这个处罚,陈某不服气,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

陈某表示:自己在这么多年的工作中,任劳任怨,并且多次立功受奖,可以说是一位优秀的民警了,这份处罚对自己多年的辛勤的付出是一种抹杀,对自己的名誉会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而且话又说回来,自己之所以招嫖,完全是因为工作,为了将这些人发展在自己的线人,打入其内部,到时候才能更好的整治辖区治安风气,另外最主要的一点是,光凭徐某的口供以及社交平台聊天和转账记录,没有抓到现行,这些证据都不能证明我和她之间存在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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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陈某的诉讼,法院审理后表示:

对于陈某辩称自己招嫖是为了发展线人,为了工作需要,那么他就需要为此提供证据,但是在法庭上,陈某却拿不出任何的证据来支持他的这个说法。

另外,在本案中,徐某、罗某的口供,以及三人之间的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经过办案人员核实后,认定陈某嫖娼证据充分。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

陈某对一审判决也表示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经过二审之后,法院认为陈某所犯事情属实,人证物证齐全。

最终,二审法院也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求,维持原判。

对于陈某的行为,明显是知法犯法,对于他这个处罚,我相信有不少人会认为是不是纵容犯罪,处罚太轻了。

而对于这件事,也有不少网友评论道:

“不开除?下次怕是还要打入内部发展线人哦!”
“民警真有钱真任性一次八百元,他一月工资多少?”
“民警嫖娼为了工作?知法犯法,简直荒谬,拘留罚款,开除公职处理!”

那么,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一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