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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喂,120吗?我家住在开江某某村,家里有人受伤,你们抓紧来抢救一下”“喂110吗?你们到开江某某村来,我杀了人,现在要投案自首”。
在非常淡定的打完两个电话后,犯罪嫌疑人龙某点了一根烟,悠闲的坐在自己家的躺椅上,静静地等待警察的到来。
究竟是怎样的仇恨,能让他在杀了人之后丝毫不慌呢?又究竟是怎样的仇恨,让他狠下心对自己的儿媳妇痛下杀手呢?
事情还要从几年前说起,龙某的儿子早年外出打工的时候结识了妻子小吴,两人可谓是一见钟情,在一起不到2个月就直接闪婚了。
但这件事却一直是龙某的一个心病,龙某是个思想非常保守的人,在他看来,儿子娶亲是件大事,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才行。
所以,对于儿子和小吴闪婚这件事,龙某一直是心存芥蒂,即使是后来小吴为他们家先后生了一男一女,这种情绪也没有消弭。
好在小两口非常恩爱,虽然有时候也能感觉到公公的一些恶意,但好在丈夫很疼爱自己,小吴就没往心里去。
但这种幸福的生活随着一个晴天霹雳的到来被完全改变了。
2020年,小吴丈夫在县里打工的时候发生了安全事故,从高层直接掉到了脚手架上,被钢筋扎穿了心脏,还没等到家人赶来就咽了气。
突然失去了丈夫,小吴仿佛是万箭穿心,整个人都浑浑噩噩了好长一段时间,但更令她更加伤心的是,婆家人竟然把账都算在了她的身上。
原来,龙某本来就对儿子闪婚这事心怀不满,儿子出事后,就想当然地认为是小吴克死了自己的儿子,把怒气全部发泄在了小吴的身上。
随着儿子丧事办完,一家人拿到了104万工伤赔偿,也算是给了一个交代,但也正是这笔巨款最终导致了悲剧发生。
原来,小吴心里其实也知道自己不受婆家人待见,以前有丈夫护着自己,但现在丈夫死了,自己跟婆家人肯定住不到一块去。
左思右想后,她向龙某提出,分给她30万块钱,为了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她打算带着孩子去县城里住。
没想到龙某直接就炸了锅,不仅对小吴恶语相向,还当场表示要钱没有命有一条,给钱是不可能给钱的。
而且,自此小吴要钱后,龙某的思想就更加极端了,有一次在跟老伴聊天的时候甚至当场扬言,小吴克死了自己的儿子,一定要让她血债血偿。
这种恶念一旦产生就很难再自行消除了,几天后,被怒意冲昏头脑的龙某真的对小吴动手了。
案发当晚,小吴与朋友聚会回来的比较晚,没想到龙某还在大厅里等着她。
龙某上来就斥责小吴天天在外面鬼混不管孩子,小吴则要求龙某抓紧给她抚恤金,两人话不投机,没几句话起了争执。
这时候,龙某拿出准备好的柴刀,对着小吴劈头盖脸就是一刀,这一刀直接划开了小吴的脑袋,小吴直接应声倒地。
而龙某还觉得不解气,提着刀又接连在小吴身上补了十几刀,彻底将小吴砍成了一个血人,等120赶到的时候小吴早就断绝了生机。
这时候,听到动静的老伴下楼看见这样的惨状,直接就吓得跌坐在地上,而龙某却并没有慌张,还对老伴说,自己终于给儿子出气报仇了。
在结束这一切之后,龙某非常的冷静,就像前文描述的,该报警报警,跟没事人一样,在法庭上更是嚣张地表示,自己是自首不能判死刑。
但最终,他的如意算盘还是落空了,自首并不是免死金牌,因为他犯案的性质恶劣,最后还是被法院判处了死刑。
【以案释法】
这个案件在网上曝光后,吸引来了大批网友的关注,大家都对龙某的守旧观念和歹毒心肠嗤之以鼻,也对小吴的悲惨遭遇表示了同情。
那么,像龙某这样的情况,我们从法律上应当怎么来看呢?
首先,龙某构成什么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龙某的代理律师诡辩称龙某其实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想砍伤小吴泄泄愤。
但事实是,经过法医鉴定,案发后小吴一共身中了十几刀,而且砍中要害的还不止一刀,说不是故意杀人难以令人信服。
从这个情况看,龙某代理人主张的故意伤害动机显然就完全是胡扯,最后他的这个辩护意见也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
其次,龙某的行为构成激情杀人吗?
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相关司法裁判规则,诸如激情杀人、受虐杀人或受辱杀人等情况是可以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所谓激情杀人,是在犯案过程中由于情绪激动临时起意、临时寻找作案工具的杀人行为。
从龙某事后又是拨打120急救,又是拨打110报警的行为表现看,他显然在杀人前就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并且已经为自己想好了退路。
所以说他构成激情杀人显然也是无稽之谈。
最后,龙某声称自己是自首,能够让他保命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这个案件中,龙某多次辩称自己是自首,在他看来这就是他的保命法宝。
但本案中,龙某使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小吴杀死,而且案件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按照《刑法》规定,对这种案件,即使是自首了也不能免除死刑的。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