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主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那么,在现实中,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是否可以直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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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的处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比如深圳市的规定为: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倘若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换言之,如果劳动者未经过前面的程序(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并等待一个月),直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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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㈠未依法缴纳社保包括“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

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要求和程序,否则也会无法得到应得的经济补偿。具体可以参考本人公众号【法律知否】的相关文章。

【法律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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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