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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特许人最怕遇到的情形之一是被特许人要求退费;而被特许人最担心的情形包括,特许模式下无法盈利时,如何最大程度地挽回损失?当指针不可避免地来到双方“分手”的时刻,费用又该如何处置?包含哪几部分费用?费用如何应用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主张?这些问题都会在本文中进行回答。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同样适用《民法典》合同解除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需要审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合同内容,如果合同对于解除的条件、后果做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这也是效率最高、最有效的一种合同解除模式。

如果在合同中对于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没有做明确约定,那么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目前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主要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主要条款为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除了上述一般合同类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外,《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冷静期”,冷静期条款的设计,对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而言,增加了一个双选的环节,更有利于保障双方的权益。

相较于比较“温柔”的第十二条,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现实中的运用往往更加的广泛,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通俗一点讲,如果特许人对被特许人可以隐瞒自己的经营资源真实情况,比如对外使用并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榜为自己名下的商标、没有形成有力的体系支撑而作出虚假的承诺、给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等等类似情形,都属于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形。

二、特许经营费用的退还与赔偿

合同解除只是路径,并不是终点,我们提出解除或者撤销特许经营合同的主张是为了下一步的退费作铺垫,而拿到退还的特许经营费用与赔偿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首先,在费用问题上,我们同样需要关注特许经营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在合同中对费用有明确的约定,可以直接适用合同约定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费用退还有明确约定的合同往往会对违约金也作出相应的约定,在主张合同解除时也需要对违约金的适用多加关注。

其次,如果合同中对于费用退还与赔偿没有明确约定,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相关的规定,其中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解除合同后不仅仅可以主张退费,对于因为特许人违约造成的合同解除,被特许人受到的损失也可以一并主张,房租水电、诉讼费用等都属于损失一类的范畴。

因此,对于履行存在问题的特许经营合同,我们建议,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及时止损,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