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安康市人大召开《安康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会议,会议指出,加强养犬管理,既是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创建文明城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推动养犬管理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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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群数量在不断地增长,很多人把宠物犬视为生活中的助手、伴侣,甚至是情感寄托。然而,犬只数量的增加,也令老百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损风险提升,逐渐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案例探讨犬只伤人的法律问题,并倡导文明养犬。

案例一

狗子互咬,主人“拉架”受伤,

都有过错那就各打五十大板。

2021年4月20日晚上,罗某带着宠物犬在远洋城小区门口散步,恰逢秦某带着另一宠物犬散步至此,因双方均未给宠物犬系上牵引绳,二犬撕咬在一起。期间,秦某不幸被狗咬伤,遂前往中山市博爱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此后,秦某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1711.30元、误工费1006.2元、交通费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判决:法院认为,秦某主张自己被罗某饲养的犬只所伤,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该基本事实无从考证,但两犬均存在伤人的可能性。鉴于事发时双方均未对犬只系狗绳,并且事发前秦某在低头看手机,疏于对自己犬只看管约束。因此,认定秦某和罗某对损害后果均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1245条、1246条规定,并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对秦某的合理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秦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爱犬咬人,主人遭打入院,

欠下的债迟早是要还的。

2019年6月18日晚饭过后,崔某带着自己未拴绳的小狗在小区散步。狗主在前悠闲走,小黄在后开心跳,突然崔某被爱犬的哀嚎声惊出一身冷汗,回头一看,王某已将狗子拎起,小狗一边挣扎,一边嗷嗷惨叫。不等崔某开口质问,王某就抢先吼道,你的狗咬了我,你得赔偿,随后王某卡住崔某脖子,并多次用拳击打其头部,还将崔某踹倒。崔某妻子前来理论,也遭到王某殴打。案发后,公安机关给予王某拘留、罚款,王某不服提出复议、行政诉讼均被驳回。2019年11月,崔某向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1031.52元。

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崔某确因王某的殴打行为导致头皮挫伤、头皮血肿等多处伤,故王某应当对崔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提出案发当时,崔某的狗未系绳,未办理狗证,呈流浪状态跑动,见人跟踪、狂叫并咬伤自己,本案属于正当防卫。法院则认为,王某被狗咬伤后,应理智沟通,前述事由不是打伤他人的合法借口,遂判赔10520.54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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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毛孩路障,路人骑车相撞,

狗主弃狗拒赔没那么容易。

2021年3月,一条大白狗在马路上遛弯时被黑色汽车撞上,2021年6月20日,大伤初愈的大白吃完晚饭又去马路上撒欢。20时许,张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两条道路交汇处时,好巧不巧恰逢大白突然窜出,车撞狗子,人仰马翻,事故造成张某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口腔部外伤致多颗牙釉质大面积缺损透红,6颗牙损伤,误工期限45天;护理期限7天;营养期限30天。本案经东城派出所调解无果后,张某于2021年12月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804.4元。

判决:诉讼中,丁某否认大白是自己家养的狗,并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张某的损失。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视频可以清晰地看到电动自行车与白狗相撞,丁某此时正好从旁边走过,而另一段视频中,丁某将其所养的狗从家中放出,到事发路口的时间与事发时间基本吻合。在民警调解时,丁某并未进行否认,也认可为张某治疗。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故认定该狗为丁某所养。同时,由于李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疏于查看路口情况,对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失,因此判决丁某承担90%责任,张某承担10%责任。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遛狗不拴绳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饲养动物侵权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学术界的通说,即一般情况下,只要是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饲养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损害系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人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饲养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存在一定的风险,携带犬只出户需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二、因犬只受到伤害,如何判断主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判断即可:第一,存在犬只加害行为。即客观上发生了犬只咬伤人,或者因为饲养人疏于管理,犬只在奔跑过程中碰撞、绊倒他人,当然也包括非直接接触而造成的侵害。第二,产生损害后果。损害后果通常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种类型,如果自己的犬只被他人未拴绳的犬只咬伤,属于财产损害。第三,犬只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实践中,犬只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多样性,合乎自然规律的较为容易判断,但是倘若被带有病毒的犬只咬伤,并造成损害后果的,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宠物犬导致人身权、财产权受损后,受害人需及时留存证据和就医,避免损害扩大。

三、遛狗不拴绳,违反管理规定制造法律禁止的风险,责任更加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管理规定主要指民事、行政法律中关于饲养动物的各类法律、法规,比如《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动物防疫法》,也包括各地人大或政府针对饲养动物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比如《北京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已经启动立法工作的《安康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饲养人不按照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必要的约束,比如不系犬绳,不佩戴防咬套,将犬只带入公共场所等,实质上是对社会和他人制造了法律禁止的风险,一旦发生动物致害案件,饲养人也将承担法律责任。还需指出的是,即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也只是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而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笔者是一位爱狗人士,也把自己饲养的犬只视作家人和朋友。真心希望大家出门都能为爱犬拴上牵引绳,为社会负责,为他人负责,为犬只的安全负责,也为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园负责。

让我们一起尊重和善待生命,携手争做文明安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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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珂瑜律师

- 作者介绍 -

胡皓栊,陕西邦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南京炮兵学院毕业,军事学与管理学双学位。曾任32160部队作训股参谋,十年从军经历。逻辑思维和表达能力强,主攻行政案件、建设工程、房产物业、侵权纠纷,擅长参与各类谈判和庭审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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