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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拾初集团

千呼万唤始出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正式对外发布。

据证监会网站7月9日消息,7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2号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日前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时表示,《条例》坚持强化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也成为私募行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私募行业发展告别“草莽时代”,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风险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条例》填补了私募基金市场的整体规则体系。从此之后,私募基金的立法体系完整了。就像是一座宫殿,现如今,各个“房间”均已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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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条例三大亮点解读

最近10年,中国的私募基金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必然要求《私募条例》只能在观察和摸索中,不断地总结与迭代。截至2023年5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全球前列。

一是全面夯实私募基金法治基础。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两大类。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上位法依据不足,监管执法依据和手段相对欠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深化以及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到了需要重视并纳入上位法调整的阶段。《条例》明确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问题,为其提供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是完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

·强化源头管控。《条例》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等为着力点,抓住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强化风险源头管控。

·划定监管底线。《条例》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以及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主体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要求;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责及监管措施等,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利益输送等行为加以规范,加大惩处力度,为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营造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比如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风险监测、现场检查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等。

三是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

条例充分考虑私募基金的特点及其创新发展的需要,既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提出全链条监管要求,又强调发挥私募基金行业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作用,做到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

·条例总则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功能作用”。

·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专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的条件,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明确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早投小投科技”,鼓励长期资金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

·对母基金等合理展业需求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有助于行业引入长期资金,更好发挥私募基金在促进直接融资和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No.2

相关重要实务问题解读

加强持续合规要求

新版《登记备案办法》已在多项条款中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持续符合实缴规模要求、经营要求等,同时对于已登记的存量基金管理人,如果不对相关事项进行变更,则暂时无需整改,这就相当于设置了一个过渡空间的安排。但《条例》并没有新老划断的规定,第十三条特别强调了基金管理人在运营资金、高管持股两个方面的持续性要求,并且对于上述持续合规要求还设置了相应的处罚规则。所以基金管理人要尽早完成合规事项的整改。

标识基金财产

解决基金财产的标识问题是解决基金财产归属问题的前提,而《条例》第二十一条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其虽然未直接写明工商登记必须登记为基金产品(此规定应该仅针对契约型私募基金),但是,规定已经明确在账户开立和被投企业股东名册中,应注明私募基金名称。

资金募集

《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是关于资金募集的规定,值得关注的有两点:一是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不得委托他人募集,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正式稿删除了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代销的正向表述,表述与之前有所改变。在代销机构业务管理上,是否有新的变化尚不确定,所以《私募条例》暂去除允许代销的表述,为政策调整留出空间。二是新增了“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的规定。这一点此前已在《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提出过。

化解地方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的化解,是当下一个无比重要的话题。所以,《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表述“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后并加了一句“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基金产品的审计要求

《条例》第二十九条重申私募基金产品审计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相关审计结果也需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报送中基协。结合新版《登记备案办法》、相关通知以及报送实践来看,基金产品的审计要求目前仍限于非证券类私募基金;且组织形式上无区分,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都需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并填报财务监测信息。

多层嵌套

《条例》第二十五条首次对私募基金多层嵌套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这意味着,私募基金本身需要遵守之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三层嵌套的要求。不过,第二十五条一方面沿袭对创投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特别规定;另一方面,也提出“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意味着非政府系产业基金的民营母基金也可以不视为一层,在股权投资领域,利好母基金的资金来源和投资灵活度。

扶持创投基金

创业投资的政策扶持由来已久,本次《条例》更是以专章的方式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了特别规定。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创投基金将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条例》的出台是对目前私募行业监管规定的总结、提炼及完善,其作为上位法进行了较为完美的顶层法律制度设计,并未实质性改变目前的监管原则及思路。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的颁布意味着私募行业违法违规低成本时代的结束,结合目前已实施的《登记备案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高门槛要求,私募基金行业的入门门槛及责任落实已开启了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