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人)只需要承担“有限的责任”,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人)通常只需以投资额为限(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不会影响到其他的财产(比如家庭财产)的安全。

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就属于一个“例外”,其股东稍有不慎可能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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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人公司”的风险

所谓的“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也“享有”着特殊的待遇,即如果“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公司的债权人主张“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就“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没有混同”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自证清白”,否则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注意】

㈠《公司法》将“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进行分立设计,因此“一人公司”不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㈡债权人可以在诉讼阶段将“一人公司”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在执行阶段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㈢我们通常所说的“揭开公司的面纱”(或称“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通常为“控股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一人公司”风险的防范

①依法做好日常的会计记账,妥善保存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完善公司的会计财务制度。

②在一个经营的自然年度结束后,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

③保证公司财务的独立,严格划分夫妻家庭财产和公司财产,避免出现“公司支出”和“个人消费”(家庭消费)无法区分的情况。

④尽可能引入其他股东,结束“一人公司”。

【注意】

※“夫妻店”、“父子店”、“叔侄店”等等具有亲属关系或亲密关系的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需注意本文所提到的相关风险。

【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二条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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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众号【法律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