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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通常采取分期履行的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该制度设立本意是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前提下,制定符合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的还款方案,既能保障被执行人债权兑现,又体现了文明善意执行理念。

然而,有部分被执行人意图通过执行和解拖延执行,从而达到恶意逃避执行的目的。近日,勐腊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 达成和解后仍不履行债务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所欠债务。

但执行和解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

  处罚 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

申请执行人找到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期间,隐瞒、转移财产的相关案件线索。

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期间隐瞒收入情况,并使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和支付款项,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本案债务,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该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释法 “执行和解”不是拖延手段

法官提醒,“执行和解”不是被执行人拖延执行的手段,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法院仍可采取相关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所有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唯有正确面对法院执行,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方案,按时履行才是正道。

本报记者赵建军

通讯员 陈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