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为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的妻子不避嫌,帮助丈夫出庭公开讨债700万元。判决之后,按规定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神秘消失”......
近日,陕西安康市多名群众反映,曾在中国农业银行安康分行工作多年,后升任农行安康分行纪委书记的张永洪在当地向个人、企业放贷千万元。而为赚取放贷获得的高额利息,先后担任民盟安康市委会秘书长、主委,长期任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的妻子汪信娥,出庭帮助丈夫“合法”追债,合伙做起了“我放贷、你讨债”的“生意经”。更为蹊跷的是,安康中院“廉政监督员”汪信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讨债”的裁判文书普通老百姓在网上无法查阅,法院对外公布的不公开理由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根据线索,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公示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书确有张永洪向旬阳某公司放贷700万元的情况,但该判决为二审判决,一审判决“(2019)陕092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系旬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所做,但并未按规定公开于裁判文书网。检索该文书发现,法院对外公布的不公开理由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一则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为何“不宜公布”?
笔者进一步调查发现,不宜公布的“(2019)陕0928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上显示,原告(放贷一方)张永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汪信娥”(法院标注:系张永洪之妻)。坐在审判席上帮助张永洪“讨债”的汪信娥,当时担任“市人大代表、民盟安康市委会秘书长”。而除了这个这两个社会身份外,汪信娥还有一个更为特殊的身份:安康市中院“廉政监督员”。这一点通过安康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在2017年11月24日发布的文章可以证实。
这一天上午,安康中院召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议,聘请20名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廉政监督员,对“安康中院各方面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汪信娥作为二十分之一,从当时的安康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手中接过了廉政监督员聘书。
而汪信娥自2017年担任廉政监督员,一直到2022年10月,他仍以此身份参加安康中院的廉政监督员会议并发言。也就是说,在担任“廉政监督员”期间,作为法院的监督者,汪信娥丝毫不避嫌,帮助丈夫公开“讨债”。
群众不禁发问:作为法院的监督者,汪信娥直接出庭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影响了法庭的公正裁判?更为蹊跷的,为何汪信娥出庭“讨债”的一审判决文书不宜公开?反观她没有参加的二审判决裁判文书就可以公开,出现“同一案不同公布结果”的情形?熟悉此情况的安康多位群众介绍,其实很明显:汪信娥害怕让人知道他们夫妻两人有巨额财产用于放贷,影响其仕途......
笔者了解到,向个人、公司放贷的张永洪曾任旬阳县(现旬阳市)农行营业部主任、白河县农行副行长,后升任农行安康分行纪委书记。汪信娥曾当过护士,进入政府系统后历任县药监局副局长、政府接待办主任,后升任民盟安康市委秘书长,现任陕西省政协委员、民盟安康市委会主委,夫妻二人均为当地重要领导干部。
安康市多名熟悉张永洪与汪信娥的有关人士介绍,两人长期参与高利放贷,除此案外,还在其他个人、企业处放贷,放贷金额粗略计算超千万元,并涉及刑事案件。按照两人的级别,国家发放的工资有限,何来巨额资金用于放贷?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领导干部违规借贷,表面是借钱,实质是借“权”,是以公权谋私利、发不义之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属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如果获取了大额回报,并确定影响了公正执行公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人员谋利,则可能认定为受贿。
除了不予公布的一审判决,根据笔者获取的线索,张永洪和汪信娥还牵扯其他多起借贷纠纷,相关案件的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出现诸多怪象。但作为一个牵扯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干部,汪信娥却能在仕途上不断“进步”,至今担任要职并监督法院......
在这里,笔者代表安康广大群众不禁发出四问:
1. 张永洪、汪信娥是否如群众反映,长期参与民间放贷?是否通过放贷获取高额利息?参与放贷的资金从哪里来?
2. 汪信娥作为法院“廉政监督员”,直接出庭参与民间借贷纠纷案,是否影响了法院的公正裁决?
3. 为何汪信娥参与的一审判决文书“不宜公开”?而她没参与二审,文书就可以公开?
4. 汪信娥被外界认为“升官发财两不误”,这背后是否有人为她“保驾护航”?
作为重要的在职干部,我们希望能够还汪信娥同志一个清白。请有关部门看到群众的呼声后能启动调查,回应社会关切。
@安康发布 @安康中院 @人民日报 @安康纪检监察 @陕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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