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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小区 本文图均为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图

6年里,经历过肢体冲突、媒体调解、多轮诉讼后,福州海关(岳峰)小区(下称海关小区)1号楼的加装电梯困境仍未化解。

作为高层老旧小区,海关小区2017年起陆续启动电梯加装改造,因1号楼101、102两户业主始终反对,如今,除了1号楼,其他楼栋都已安装了电梯。

因无法协商解决装电梯纠纷,1号楼二层以上住户将101、102住户(实际在2层)起诉至法院。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福州中院、福建高院均判决认定101、102两户业主不得阻止、妨碍施工。而后,102业主将二层以上业主反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加装电梯,经历两轮诉讼后,法院将其诉求予以驳回。

但诉讼未给纠纷划画上句号。法院最后一次就此事作出判决已过去两年,电梯仍未能安装。多名业主说,补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1层业主仍会再来阻挠,且施工处停着他们的车。这6年,1号楼高层业主精疲力尽,不知道下一步将何去何从。

7月6日,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如果(小区电梯)围挡施工后或者围挡过程中有阻挠,法院会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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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依旧有车辆停在小区1号楼1号梯施工位置附近。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生纠纷

海关小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99号,1999年建成,是早年福州海关单位的集资房。

该小区共6栋楼,住户240户,有14个上下楼梯位,地面到楼顶共九层,其中地面层作杂物间一户一间,其余八层作住宅层,建成时并没有配套电梯设施,属于高层老旧小区。

1号楼高层业主张鹏(化名)说,2017年福州海关出台原海关福利房加装电梯补贴政策,受该政策支持,海关小区在2018年年底前已有13个梯位加装了电梯,由于101业主严某和102业主薛某丈夫郑某极力阻挠,只剩1号楼第1梯至今未装成。

张鹏称,2017年起,他们就多次上门与上述两户协商加装电梯一事,均被拒绝;在小区其他13个梯位电梯都加装完工之后,他们再次找到101、102住户进行协商,依旧遭到反对。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生效判决书显示,海关小区1号楼第1梯二楼以上13户业主(超过本梯位16户2/3的业主)委托电梯安装公司按审批程序向福州市规划局申请规划审批,根据规划局要求,13位业主到行政服务中心逐一办理了公证手续。在公证员三次到小区大门口公告栏和1号楼第1梯位防盗门前张贴公示并拍照后,福州市规划局于2018年8月27日核发了准予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文件。

101的住户严某对澎湃新闻表示,加装电梯方案中没有对他们低层住户所受影响进行评估,且本小区电梯改造的设计和自己期望的改造方式有所偏差。

102的住户郑某对澎湃新闻称,海关小区年久失修,加装电梯存在各种隐患,墙体本身就开裂,地基在下沉,“能不装电梯尽量不装”。此外,他们之前没有被告知加装电梯的具体执行方案,连电梯的设计方案都从没有见过,因此在施工时才会如此抵触。

多个高层的业主则表示,其间已经和一楼业主沟通多次,不存在“不知情”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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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区法院判决严某、薛某不得阻挠施工。福州中院之后维持该份判决。

一度发生肢体冲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2月28日,海关小区1号楼第1梯开始了加装电梯的施工。3月30日,业主们第三次组织工人到场施工。多位高层业主称,当天施工场地被业主们包围着“保护”,101的严某还是冲进工地,把工人们的施工用具抛掷于场地外。

多段视频显示,在施工工地,严某与施工队人员发生肢体冲突。报警后,警方赶到现场维持秩序。

之后,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接到业主反映,对该纠纷进行了调查,以“电梯加装之争”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电视台栏目组律师曾现场作调解但未果。

2019年8月,海关小区1号楼二层以上业主12人将101、102两名业主起诉至福州市晋安区法院,要求其不得妨碍原告在1号楼第一梯位加装电梯的施工行为。

诉状中称,该小区属于老旧小区,没有电梯。原告于2017年8月间进行集资筹款,拟在本梯位北面加建室外电梯,经征求本梯位业主意见,仅有两三户业主不同意。为此由原告共同推荐的业主代表与持反对意见的两被告进行多次协商,两被告以种种理由不同意加装电梯。

原告称,诉前原告业主代表再次与两被告协商调解,遗憾的是被告仍提出过高补偿和扩建厨房的要求,双方协商已完全不可能实现,遂诉诸法律解决。

被告方底楼两户业主则表示,加装电梯所占用的道路绿地是全体业主的共同共有财产,且该行为属于对全体业主不动产作重大修缮,依法应得到全体业主的同意。原告现未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故其无权占用全体业主共有土地用于加装电梯。

被告认为,其有权阻止原告加装电梯,原告强行加装电梯会影响到被告房屋的采光通风,是对被告物权的侵害。被告是业主,可以阻止施工,行使物权保护。被告还认为,在被告明确反对加装电梯情况下,原告应当停止施工,待双方协商一致后才可施工。故原告申请加装电梯的行为不符合规定要求,在其加装电梯的施工过程中,无权就受到的阻挠要求排除妨碍。

此外,被告认为其并没有阻止电梯施工的行为,阻止施工的是被告的家属,不是本案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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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13台电梯均已经完工并投入使用。

三年五轮诉讼,反对者均未获支持

2019年11月6日,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晋安区法院认为,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经过行政机关审查取得规划许可,故原告等人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法院予以确认。

晋安区法院表示,从客观上看,原告等人通过自筹费用的方式加建电梯亦是方便上下楼,满足大多数人的出行便利要求。加建电梯后虽然可能会对严某、薛某房屋的通风、采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有影响不等于原告的加建行为构成侵权,严某、薛某亦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即使有所影响,所涉补偿等问题,其可依法另寻途径与原告等人协商解决或提起诉讼。

综上,晋安区法院判决:原告12人在加建电梯施工过程中,被告严某、薛某不得阻止。

随后严某、薛某提出上诉。2020年1月6日,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严某、薛某申请再审。福建高院在2020年11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两人的再审申请。

而诉讼并未到此为止。

2021年1月,102业主薛某夫妇以加建电梯施工开挖基坑导致1号楼1 梯的地面下沉、102单元的梯位与墙面开裂、架空层的杂物间全部墙体开裂等为由,将12名高层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电梯加装施工,并赔偿相应损失。

晋安区法院审理查明:因原告等人一直反对并阻挠施工,至今案涉的加建电梯施工仅开挖基坑,未实际加建。

另查,就加建电梯施工开挖基坑与原告主张的“1号楼1 梯的地面下沉、102单元的梯位与墙面开裂、架空层的杂物间全部墙体开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存在争议。被告申请司法鉴定后因与原告就预缴鉴定费用负担无法协商一致而撤回鉴定申请,前述因果关系鉴定未能进行。

经法庭释明,原告亦拒绝申请鉴定。

晋安区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被告加建电梯行为造成其房屋损害等后果,其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因上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1年3月22日,晋安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薛某夫妇的全部诉讼请求。

薛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

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薛某夫妇在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拒绝就案件因果关系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对两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两年后电梯仍未装

法院的判决并未解决业主间的纷争。多名业主称,电梯施工地还是一直被101和102业主安排的车辆所占。

海关小区物业侯姓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确实有车子一直停在电梯施工处附近,两家换着停,“不是101,就是102的。”

家住1号楼8楼的黄女士称,自己于1999年入住海关小区,家里四位老人年纪越来越大,电梯安装却迟迟没有落地,现四位老人都无法居住在该小区。

黄女士称,判决书下来之后,她们曾找到执行庭询问,若电梯开始动工,101、102业主再出手阻挠,执行庭是否能派出法警强制执行?执行局回复说,他们可能无法到场处理,该案件属于民事纠纷,希望双方协商一致后再进行电梯动工。

黄女士说,2019年施工受阻时有过两次报警,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胜诉之后,他们未再报警。由于法院执行局告知解决该问题应以私下调解为主,判决下来后他们也还没开始施工。

另外一户业主担忧,现在再叫电梯公司来施工,要先交三四万元(定金),若是1层业主再次出来阻扰施工,会造成损失。

有业主称,此前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表示如果被执行人出来阻扰,法院可以对他们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但如果是他们家人出来阻扰,法院则没有权力处置,该说法也受到一些业主的质疑。

7月6日,负责该案件执行的福州市晋安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电梯安装项目)还未正式进驻施工,如果围挡施工后或者围挡过程中有阻挠,法院会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关于补偿,也很难达成一致。

一位住户称,经过两年的商讨,现在1层两户业主的要价是各补偿他们十万元,要先拿到这笔钱才允许开始动工。其他业主希望将这笔资金先暂存于法院,让第三方来监管,等完工后再将资金转交1层业主。

101的严某说,自己之所以拒绝将补偿款资金暂存在法院,是因为官司屡次败诉后对法院失去了信心。严某表示,需要在电梯建成前收到十万元,“你施工之前钱到位给我,我就让你做,没有的话对不起。”

也有业主指出,十万元补偿过高,无法接受。

澎湃新闻注意到,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如何补偿底层居民,福州并没有一致标准。

福建厦门多部门曾联合出台《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其中的利益补偿方式规定:“增设电梯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进行协商解决。

困局何解?律师:可采取强制手段

2023年6月28日,《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通过并公布,其中规定:“国家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或者其他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但底层住户和高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化解,仍有待厘清。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各地业主因加装电梯诉诸公堂的案例并不少见。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卢义杰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司法实践中,老旧小区一层住户排斥安装电梯的案例屡见不鲜,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利益使然。一层住户基本不会使用电梯,却可能要承担安装电梯的成本,甚至电梯安装后其采光、通风有可能受到影响。有时这部分业主对利益的考量超过了对法律的遵从。

他说,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因此,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同时,由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即可实施。一层业主对该决定有一定容忍义务。本案中,若业主安装电梯的决定符合以上要求,也符合有关部门的其他审批要求,则安装电梯程序合法,任何不配合安装电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也有违邻里团结、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值得尊重,如果电梯安装后确实给一层业主的采光、通风带来损害,一层业主可以在电梯安装后根据鉴定意见等证据,另行主张权利。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其他业主也可以就此提前与一层业主沟通,尽量减少安装电梯的阻力。”卢义杰说。

卢义杰认为,确保依法作出的判决得以履行,是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他表示,对于“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予以罚款、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而该条明确规定,以上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被执行人的家人等案外人都包括在“其他人”的范围内。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对妨碍执行的案外人予以罚款、拘留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