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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我们耳熟能详的歌谣唱着“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现如今却发生了很多瞠目结舌的事情,让不少人为自己的“善良”付出了金钱代价,有人扶起了摔倒的人,受伤的人却反咬一口说扶的人就是撞倒自己的人,还要求赔偿。

还有遇见那种倚老卖老的老人,真的拿他们一点儿办法都没有...

好心扶人却被反咬一口

小李是一名高中生,这天他像往常一样放学骑车回家,骑到一个路口时发现前方有一个老人躺在地上,原来是老人逆行骑车自己不小心摔倒在路边,可是由于伤势略为严重,老人躺在路边自己无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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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老人躺在地上,善良的小李害怕老人身上的伤势加重,同时老人和车就这样在路边本身也非常危险。片刻思考后小李就赶紧跑过去赶紧将人扶起来并且拨打120将她送到医院。

送到医院后,由于小李只是一个学生,身上并没有太多钱,对于医院开出的相关单据手足无措。

想到老人的伤势,于是小李立刻给自己的父母打电话说明了事情经过,父母知道后也很是理解并且马上赶到了医院,自掏腰包给老人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同时父母也非常欣慰孩子长大了,遇到问题能够思考并解决问题。

就这样老人在医院里进行治疗,谁知等到老人伤好出院后,小李家人找到老人要求归还当时垫付的医药费时,老人却不愿归还这垫付的医药费,并且声称:

“这个小孩把我扶起来了,说明你就得对我负责,我又没有非得让你们把我送到医院,也没有让你们出医药费,这都是你们自愿的,这个钱我就不应该还给你们。”

小李自己及其父母顿时傻眼,小李说当时老人是自己逆行摔倒的,老人摔倒与自己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小李想不通自己只是去扶已经摔倒的一个老人为何自己却有了责任,但是父母却已经明白了老人的意图。

之后小李父母找了其他人来调解这件事情,但是也没有什么结果,老人始终坚持不会归还,并且还要求小李父母再次进行赔偿。小李自己也产生了质疑,不明白为何自己明明是做好事,但好似给父母造成了困扰与麻烦。

小李的家长此时已是十分愤怒,孩子本意是为了做好事,但是这份善心不仅得不到感恩与回报,反而被老人这样利用。老人还振振有词道:

他自己愿意来扶我,自己为我掏了医药费,我并没有要求他们做这些,垫付的事情与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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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的家长之后忍无可忍,将这件事讲述给记者,记者也找到老人从中调停,并劝说老人,然而老人始终不予理会。还对着镜头大声说道:

“你们再逼我还钱的话,我就死给你们看!”,仿佛自己才是那个受害人一样。

该不该返还呢?

事情到了这里其实已经非常清晰了,这类事件在社会上屡见不鲜,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也不会是最后一次。但是当再次出现时,仍然会为之感到心寒,连孩子善良的心也会被利用。两方最后的争议点在于,小李家长主张老人应该返还垫付医药费,老人却认为不需要返还。

从事发经过里可以看出,小李与老人的摔倒没有任何关系,老人摔倒是自己逆行骑车造成的,并不是小李撞倒的,所以不需要对老人的摔倒情况负责,本质上应该由老人自己来负责。而其父母帮忙垫付的医药费本身已经是对老人的一种救助,这种帮助出于道德,出于善心,在事情结束之后可以要求老人全部返还。

然而老人的想法却完全不同。

她不仅始终胡搅蛮缠并且认为,自己摔倒之后在路边,没有主动要求他们来扶自己,也没有主动要求小李及其家人垫付医药费。既然他们已经主动付了医药费,是他们自愿的,就相当于主动给我的,因此我并不需要返还。

既然小李主动扶了我,那就对我有连带责任,后面还需要对我进行赔偿。将小李的帮助行为以及其父母的垫付行为诡辩为自愿,并且要负责到底。

即使这件事情后面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老人和家属仍是不与露面,并坚持自己的观点不会归还。

事情发展到这里可以看出来,不论是此次老人始终坚持不予归还,亦或是曾经已然发生过的类似事件,其实可以折射出来的是,很多老人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一知半解甚至可以说是根本不了解,但是小李父母主张返还其实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以案释法】

小李父母要求要求归还垫付医药费不仅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从道德层面也是无可厚非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老人受伤最终花费5000元医药费究竟该由谁承担呢?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早已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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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的某个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那么对于他所造成的损害他应该进行赔偿。本案老人受伤并不是由于小李的行为造成,而是老人自己摔倒,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小李与老人的受伤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对于受伤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究其原因是老人自己导致自己受伤,那么责任主体就是老人自己。老人应该自己承担自己的损失,医药费也是由老人自己承担,然而在之后的言论中要求小李父母继续进行赔偿就是无稽之谈。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条规定: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那么我们可以看到小李主动去扶受伤的老人,从道德层面上来说小李乐于助人,尊老爱幼,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表扬与鼓励。但是今天从法律层面来探讨小李行为的性质,这就规定在民法典979条之中了。

可以看到,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管理人对于这件事情没有任何履行的义务,但是管理人基于避免他人继续受损的出发点,自愿主动的管理了这件事情,为此所付出的一切必要非要都有权利要求对方偿还。

那么在本事例中,小李对于老人受伤进行救助这件事情,小李既不是专门的救护人员,也跟老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对于救助老人这件事小李没有义务,但是为了不让老人的伤势持续扩大,避免老人进一步受到损害,小李主动将人送到医院,并且其父母为此进行了必要费用的垫付。

因而根据法律规定,小李父母有权要求老人对于垫付的医药费进行偿还,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都是不可辩驳的。

现在就让我们逐一分析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并就此进行探讨。

1.小李父母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5000元?

回应:可以,法律基于这类事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小李及其父母其实就是法条中所规定的管理人,而老人其实就是法条中所规定的被管理人。

基于小李及其父母的管理行为而产生的费用支出,老人有义务进行偿还。如果老人态度始终是不愿意归还,基于私下的途径解决不了时,那么就这件事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要求老人返还。

2.法条里说到的必要费用怎么判定?

回应:法律一定是从双方的角度对不同问题进行规定。首先偿还的部分一定是必要费用,也就是为了管理这件事情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那么为了救助老人,把老人送到医院,医药费就属于必要费用,对方必须进行偿还。比如老人在北京受伤,如若小李把人送到了上海的医院,为此支出的交通费大家会发现并不属于必要支出了,毕竟老人在北京的医院完全可以受到很好的治疗。

所以,老人归还小李父母的5000元医药费合情合理。

结语

“扶不扶?”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而现如今为何如此复杂,让人在扶的时候瞻前顾后,本质上是部分人试图通过蛮不讲理的手段与方式,达到自己站不住脚的目的。如果情理上对方说不通,那么就不用再试图通过讲道理的方式让对方认可,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又快又便捷的途径。

如果是你,你会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