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已经结婚十年了,但是十年里面却一直没有怀孕,我们一直很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就去医院做了人工授精,生下孩子后,没过几年好日子,丈夫因为疾病去世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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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罗某与胡某于1989 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小孩。经过多方咨询,两人决定用人工投精方式生育子女。1999年10月,在医生的指导下,罗某生下男孩。2019年6月,胡某因病去世,留下房屋两套、存款等遗产。罗某找到律师咨询,希望了解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请问:胡某的儿子享有继承权吗?

【杨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那么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本案中,罗某与胡某两人均同意采用人工投精方式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因此,胡某的儿子有权继承其父的遗产。

【杨律提示与建议】

人工授精的子女有继承权,只要孩子的父母是经过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所生育的子女是有继承权的,人工授精只是一种医学的生育方式,不影响合法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如果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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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