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创新强市首位战略,着力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市域范例,为我市勇闯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新路子提供强大人才支撑,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人才工作决策部署,现就加快建设新时代“名士之乡”人才高地,制定如下政策:

一、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招引政策

1.实行高层次人才动态分类认定。建立并定期更新《绍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属市外全职引进的,给予相应安家、房票和租房补贴;属本土培养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且首次购房的,给予相应房票补贴,人才层次提升后补足资助差额。属于柔性引进的,按实际工作时间给予相应租房补贴。对全职引进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领域B类及以上、C类高层次人才,可分别享受为期10年每年8万元、5万元的工作津贴,对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紧缺高端人才实行“一人一策”。高层次人才在绍购买首套房的,按规定支付完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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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租房补贴与房票补贴不重复享受,申领房票补贴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2.加快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突出“高精尖缺、海外、青年、全职”导向,迭代实施“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对A+类、A类、B类、C类顶尖和领军团队项目,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资助;对A+类、A类、B类、C类顶尖、领军和青年人才项目,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助,特别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专门制定扶持政策。

3.完善国家和省级人才计划奖励资助。入选省“鲲鹏行动”计划的,按照“一人一策”方式给予奖励资助,最高支持2亿元。对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省级引才计划人才,在分别参照“名士之乡”英才计划A类、B类人才项目资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奖补1:1的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对市外直接引进的国家、省级引才计划人才,属全职引进或创业项目落户的,参照“名士之乡”英才计划B类、C类人才项目资助标准。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团队的,按入选档次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资助;入选省领军型创业团队的,给予1000万元资助。

4.加大专家智力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入选市级海外工程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年薪的30%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资助3年;入选省级海外工程师的,作为市级海外工程师当然人选,再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对批准立项的国家外专项目,按国家资助额度给予1:1资助。对入选省级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给予12万元一次性资助,并按年度绩效给予省级外专项目最高4.5万元资助。对列入省级院士之家的,给予50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对新建成国家级院士工作站、重点支持的省级院士工作站、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资助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柔性引进第2名及以上院士的每增加1名每年补贴10万元;A类人才领衔的专家工作站参照院士工作站政策标准执行,B类人才领衔的专家工作站按院士工作站政策标准减半资助。对国家级、省级学会服务站每年给予25万元、10万元资助,资助2年。对新建成省级、市级博士创新站的建站单位,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考核优秀的奖励10万元。

5.鼓励支持人才来绍交流。对受邀参加应聘求职、短期实习、见习实习、实训等人才交流活动的大学生和技工院校学生给予相应补贴。邀请高校、专业机构等相关专家和负责人开展对接交流,由邀请部门负责交通食宿,并给予每人最高3000元补助。对参加人才、人社部门招才引智活动的企业,由组织方统一保障交通食宿或给予相应补贴。

6.大力引进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来绍可以先落户后就业,来绍工作后给予相应房票补贴、安家补贴、租赁补贴。对已在绍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离职脱产攻读博士,毕业后全职回绍工作的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政策。对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双一流”高校医学类硕士、公办中小学引进的“双一流”高校硕士,给予5万元安家补贴。各区、县(市)可根据当地重点产业制定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列入目录的补贴标准可适当上浮。

注:除博士及选调生、选聘生外,补贴对象均为到企业、科研院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房票和安家补贴适用范围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

7.加大博士后招引力度。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资助100万元、50万元,考核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每招收1名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20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及30万元生活补助,在职博士后给予1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及25万元生活补助。对在绍国家和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站留绍工作的博士后,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或省级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给予5—15万元资助。

二、实施更加有效的人才激励政策

8.培养造就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对“名士之乡”英才计划高级专家、拔尖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分别给予每人30万元、10万元、5万元特殊支持,分两年拨付。开展高层次人才年度绩效评价,高级专家考评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拔尖人才考评优秀的给予2万元奖励,优秀比例均控制在30%以内。对自主申报入选的“两院”院士奖励500万元,入选省特级专家的奖励100万元,入选“两院”院士有效候选人的奖励50万元。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奖励100万元,入选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的按省奖补1:1的标准给予奖励资助。对省级领军人才(C类)及以上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照个人对地方贡献的标准给予为期5年的专家津贴。每年选派一批高层次人才赴国内外进修深造,每人资助2—10万元。

9.加大产业紧缺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加大卓越工程师后备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对攻读工程硕士、工程博士并取得学历、学位、工程师职称三证的民营企业人才,按学费50%的标准分别给予每人最高5万元、8万元补助。实施“百所高校、百名专家、百个镇街、百家企业”人才特派员行动,对遴选认定的人才特派员给予3000元/月的生活补助,根据年度考核给予0.5—2万元绩效奖励,优秀比例控制在30%以内。对批准设立人才特派员工作站的建站企业,每年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投资额超过50亿元的重大招商项目可推荐符合相应条件的1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和3名主要技术骨干分别认定为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对列入绍兴市制造业“长高长壮”冲刺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才可认定为相应类别高层次人才。

10.加强社会事业人才培育激励。实施“名师名科名校”培育工程,强化教育事业人才支撑。新评为省特级教师的奖励5万元,对新入选省级教坛新秀等优秀教师的奖励1万元,辅导学生获得国际或亚太地区学科竞赛奖项的教师奖励1—5万元。对市级“名师工作室”给予每年2万元资助。新入选国家级名医(名中医),国家卫健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名医(名中医)的奖励2—5万元。获得省医药卫生(中医药)科技奖的奖励1—8万元。对“国内名医工作室”给予每年20万元资助。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和省市共建医学(中医)重点学科(专科专病)的资助10—10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类权威奖项以及进入中国文联常设奖展的,奖励5—30万元。新入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奖励10万元。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传承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国际级裁判等级资格者奖励3万元。

11.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及其指导专家团队分别给予15—50万元奖励。新入选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3万元开办经费,考核优秀的奖励2万元。入选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资助。对市级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补助20万元经费。对职技院校引进企业高级技师担任实训教师的,给予3年共12万元生活补助。对省级以上公共实训基地,根据绩效给予建设经费支持。实行职技院校社会职业培训所得收入奖励分配制度。市级职业竞赛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参加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给予相应补贴。对高技能人才集聚示范企业首席技师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岗位津贴,最多补助3年。

三、实施更加开放的创业发展政策

12.加大创业发展支持力度。对省“鲲鹏行动”计划、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名士之乡”英才计划创业项目,提供300—10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相应租金补贴,创业创新绩效良好的再给予3年支持。对上述创业人才项目落地5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8年内)给予下列支持:每年给予销售额3%奖励,累计最高奖励500万元;引入创投机构累计500万元以上投资、投资期超过2年以上的,按投资额10%的比例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3年内新购设备投入的15%、新发生研发投入的10%、新增产业化空间租金,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对市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给予1—10万元奖励。

13.打好人才创业融资组合拳。发挥市县两级人才发展基金作用,采取直投、跟投等方式投资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对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给予贷款额1000万元内按贷款当期LPR全额贴息2年。鼓励商业银行给予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信用贷款(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单个人才项目信用贷款实际损失的50%补偿,最高补偿500万元。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对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特别重大人才项目可提高担保额度。实施高层次人才创业综合保险,给予高层次人才项目每年最高2.5万元保费补助,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14.加强大学生创业支持。对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给予0.2—2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前三等奖项目在绍落地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省级及以下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绍落地资助5—30万元。大学生创业给予创业租金补贴,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8元,第二年、第三年减半,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未入驻特色小镇、创业园区和众创空间的减半补贴。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实训的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补贴。根据认定标准,对A类、B类、C类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助,三年建设期内年度考核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市级大学生就业见习实习示范基地,给予1万元奖励,优秀等次不超过50家。

四、实施更加贴心的服务保障政策

15.完善人才引进集聚机制。事业单位引进省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可设立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对在绍创业或到企业、共建研究院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纳入绍兴文理学院高层次人才驿站、文化艺术类人才“编制池”事业编制管理。事业单位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单独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国有企业引进紧缺高端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在单位工资总额外单列。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创新,也可在职创业并按规定获得报酬。省“鲲鹏行动”计划、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人才可直接申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士之乡”英才计划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加大公共卫生安全人才保障力度,经主管和财政部门同意、同级人才办备案,有条件的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可单独制定卫生人才引进培养政策。

16.深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落实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人才住房支持工作的指导意见》,将人才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将人才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实施人才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行动计划,新建人才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可在商住出让地块或保障性住房中配建,也可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中建设。允许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等方式建设人才租赁住房。市区各区块应按上年度出让商品住宅地块可建建筑面积的2%,在房地产热点板块中配建人才住房,配建方式可为竞配建或限价回购。人才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应积极争取纳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争取上级补助及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实施税费减免。鼓励开展政银、政企合作,建设高品质人才住房。对具备销售条件的人才住房,探索“先租后售”和人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模式,加强高端人才住房保障。

17.加大市场引才荐才力度。鼓励国有人力资源机构以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开展经营,支持市人才发展集团做大做强。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海内外引才工作站(点)5—20万元工作经费。对受邀对接交流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1万元交通补贴。对中介机构或高层次人才为我市全职引进顶尖人才或自主申报入选省“鲲鹏行动”计划、国家和省级引才计划人才的,按不超过人才年薪50%的标准给予奖励。实施青年人才专家举荐制,被举荐人才认定为绍兴“名士之乡”英才计划,根据人才到岗落户情况,给予举荐专家5万元引才奖励。

18.提升人才服务供给水平。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完善党政领导联系人才制度、重点人才工作推进例会制度。落实《绍兴市户口迁移登记暂行规定》,实行引进人才“零门槛”落户。落实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绿卡”制度、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和医疗保健实施办法。优化外籍高端人才服务,实行移民出入境服务“绿色通道”。妥善安排人才家属就业,对市外全职引进的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有来绍工作意向的,可由引进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安置或推荐岗位,如配偶原先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原则上可按原单位编制性质进行安置。深化人才工作数字化改革,全面推广应用绍兴“人才码”,提供创业创新、医疗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出入境签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

五、附则

19.本政策文件中涉及的各项政策资助、奖励、补助等资金额度均为拨付到位后的额度。人才创业企业或人才引进单位从县级以上财政获得的政策性奖励补助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额中扣除。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助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20.支持绍兴文理学院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其人才引进政策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市委人才办备案。除本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由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外,其他人才政策由“创大内涵建设”专项资金和“市县共建”资金保障。

21.本政策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本政策适用范围为全市,原则上由人才所在地兑现落实,具体按实施细则执行。各区、县(市)在保持市级人才专项政策资金总量和条款不变基础上,可结合当地主导产业和人才发展情况,适当调整优化人才引进政策奖补标准,但下调幅度不超过市级标准的10%,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特色人才政策。

22.本政策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人才办承担。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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