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据澎湃新闻报导,中国人民大学毕业生马某某通过非法途径侵入学校数据库,获取该校14-20级全校同学的个人信息并制作了“颜值打分系统”(RUCINFACE),该事件在互联网引发激烈讨论。
7月2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官方微博通报已经第一时间联系警方采取措施;7月3日,据@平安北京海淀 通报,马某某已经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进一步调查中。
马某某在GitHub上的资料显示,他还分享过“知名”一键脱衣软件“DeepNude”的中文版demo。该事件在互联网上很快引起轩然大波,一部分网民质疑人民大学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学生的隐私数据,还有一些网民将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与之比较。
马某某建立的颜值打分网站。
侵犯个人隐私并进行“颜值打分”的事件并不是第一次引发争论了。2021年,艺术家宋拓在上海某艺术中心展出了自己的作品:他将在一所大学中偷拍的5000名女学生照片按照自己的审美喜好进行排序。此后因遭到激烈的批评,该艺术馆宣布撤展并道歉。
此外,类似“颜值检测”“肤质测试”“人像美化”等需要使用者上传照片进行扫描检测的App或网站并不鲜见,甚至淘宝平台上还存在付费颜值打分业务。同时,大量不法分子打着“检测”的幌子,通过软件搜集照片、窃取人脸信息以谋取利益。
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无孔不入的广告、骚扰电话等,都让广大网民深切认识到个人隐私泄露的负面效应。而以网络技术为手段,对女性肖像权、名誉权、隐私信息的侵犯同样以各种形式出现,这值得人们关注与讨论。
宋拓的《校花》重复操演了一套陈腐的男性幻想,暴力与冒犯基本成为其手法的全部。且他通过偷拍创作作品的行为,无疑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信息丑闻,谁来负责?
马某某遭刑拘的新闻发布后,虽然大部分网友能够认识到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但他究竟涉嫌何罪,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尚需进一步说明。
根据我国《刑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结合目前披露出来的信息来看,马某某的行为主要可能面临两方面的刑事责任:一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二是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首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看法条有人或许还会疑惑:何种信息会被认定为“个人信息”?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提供”?
对此,我国法律早有细致的规定:
根据2017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等。“提供”行为也包括“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
换言之,马某某在研究生期间通过其计算机专业技能盗取学生的姓名、照片、学号、住址、籍贯等信息,并以此为基础公开搭建“颜值评分系统”,不论是从搜集的信息范围还是侵犯行为的性质来看,都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而因为2014-2020年中国人民大学学生总数很可能超过5万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达到《解释》中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可能获刑3-7年。
如果马某某是通过黑客技术侵入系统、窃取学生数据,还涉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网传马某某于2020年10月发布的微博。在此条微博中,马某某谈及此次引发热议的网站,称完成了一件“大二就想做的坏事”。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的数据管理、保密水平在这次事件中同样存在问题。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信息储存部门属于“信息处理者”,需要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不论中国人民大学是学生信息安全系统本身存在漏洞而被马某某通过技术手段利用、破解,还是其曾授予马某某管理学生信息的权限而不曾发觉其滥用权限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学内部相关行政部门都难辞其咎,应承担一定责任。
马某某是中国的扎克伯格?
在新闻曝光后,有许多人将马某某与Facebook创始人扎克伯格联系到一起,并将其形容为“中国的扎克伯格”,话里话外流露出对“技术天才误入歧途”的惋惜,全然不顾此事的恶劣性质。
扎克伯格做了什么?
2003年,扎克伯格在哈佛大学就读大二期间,曾推出备受争议的外貌评分平台“FaceMash”。他运用黑客技术窃取学校信息管理部门的网站,批量拷贝了学生门禁卡上的照片,然后每次将两张女生的照片并列放置到该网站,让用户选出哪一位更有吸引力。
乍一看马某某的行为与扎克伯格曾经的做法确实有些相似,然而不论是扎克伯格还是本案中的马某某,这样的行为都带有对当事人的物化和凝视——扎克伯格本人甚至在“Facemash”网站的博客里把女生比作农场动物。事件发酵后,扎克伯格本人为此致歉,称“事态发展并非我本意”。
“谁更辣?点击选择”,根据扎克伯格经历改编的电影《社交网络》也呈现了扎克伯格建立“FACEMASH”的情节。
更何况,扎克伯格的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经济初露头角的20年前,网站设立不过几天就遭校方发现、叫停,并予以留校察看的处分。这一“黑历史”只是因为扎克伯格之后的成功才被作为茶余饭后的闲谈,绝不代表这件事本身值得提倡。
而扎克伯格当年之所以免于牢狱之灾,也是因为2003年的美国在个人通过计算机技术收集他人信息方面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彼时美国关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案,还是1974年通过的《隐私权法》(the privacy act),其中主要规定了政府机构应该如何处理个人隐私信息,限制的对象主要是公权力而非私人主体。
如今,2018年的《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权法案》和2022年的《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都不会允许第二个扎克伯格出现。
在我国,2003年时的《刑法》也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不过,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1年8月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更是进一步细化了对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性规定。
时殊世异,如今将马某某行为对标扎克伯格,更像是用脸书创始人的名人光环来抵消此人恶臭行为的粉饰:他毕竟有才呀,只不过“年轻做错事”罢了。
马某某事件引起热议后,甚至有律师将马某某与扎克伯格联系到一起,称希望给年轻人“宽容的社会氛围”。
每当此类事件发生时,总有人跳出来对感到不安和冒犯的女性指手画脚:这件事与性别无关,是你们太敏感了!“颜值评分系统”也包含对男性的评分,因此马某某的错误只在泄露学生隐私而不在“厌女”。
然而且不论马某在社交媒体上炫耀自己建立网站的“壮举”时明确提到“怕被打拳”,也不提有人大校友爆料该“颜值评分系统”中涉及男性的部分是马某事后补充添加的,同样的“颜值评分”网站对不同性别造成的影响显然不可一概而论。
美国女性主义者纳奥米·沃尔夫在《美貌神话》中指出,美貌在父权制的强权下成为控制女性的工具。“颜值评分”正是这一观点的直接体现。在各类“颜值评分”系统中,女性难以摆脱被物化与凝视的处境。
这里就不得不提马某的前科:他曾在自己的GitHub主页发布使用“DeepNude”(即文初提到的一键脱衣软件)给“小姐姐‘换’衣服”的demo——这些技术的组合会使“造黄谣”的成本降至最低,一张裸露图片配合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的隐私信息编造的涉性谣言,足以让被造谣者陷入负面评论和羞辱的深渊中。所有进入“颜值打分”系统的女性个人信息,都可能被用于对其的打击报复或者满足某些人的窥淫欲。
而总有人对上述事实视而不见,他们试图以貌似中立的观点欲盖弥彰,将女性对性别暴力的不安打成“挑动性别对立”,这是我们需要警惕的。
技术在有心之人的利用下被扭曲成满足其下流欲望的工具——这并非危言耸听。从颜值评分到AI脱衣,再到 ,这些工具背后是开发者及其消费者对女性身体的凝视、觊觎。
如果不对此予以重视,我们将面临与“人大颜值评分”事件性质类似的更多个案。
注: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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