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备受关注的猫版“药神”案的研发者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宣判,15年的刑期、4000万的罚金和这背后的故事深受大家关注。今天笔者以律师的视角,带大家回顾和分析本案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仅探讨当前可查的公开信息,对部分未经查实、也无佐证的材料暂不予讨论,请各位读者理性看待。

01——猫传腹和“神药”411

猫传腹,全名猫传染性腹膜炎,是个一种由冠状病毒引起的慢性、渐进性、致死性传染病,因其传播方式广泛,突发性高、治疗难度大、死亡率高,长期以来,都备受爱宠圈关注。部分猫舍也将一定期限内突发的猫传腹作为免责退款的条件。

作为一项长期存在的猫类疾病,由于缺乏完善的兽类药品研发,长期以来,并没有太多对此病症具有特效的药物,直到“441”的意外出现。

“411”全名GS-441524,是知名美国药厂吉利德研发的RNA病毒靶向抑制剂,也是研究瑞德西韦(GS-5734)的中间产物。研发者Dr. Pedersen在实验中将药物用于患有猫传腹的小猫取得明显疗效后,本药开始被宠物圈广泛关注。吉利德公司将该化合物申请专利后,并未对此开展兽药的进一步研究,也没有将该药物提交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取批文,因此精确来说该药物目前仍属于“研发状态”,而并非是一种成熟药物。

但是虽然没有获得药物审批也没有进一步的兽类实验数据,吉利德依然将该药物的成分和制备方式向社会公开,由于该药物的制备方式相对简单,成本较低,很快就被实际运用到了宠物市场,在小范围内制备传播,同时由于法律法规限制,该药物并未形成正式的产业规模。

02——掺药生产,“411”搭上了中医兽药的便车

在本案中,胡某作为具备一定专业能力人员,了解“411”的制备方式,更认识到这种未被审批的“药品”具备巨大的市场潜力,于是开始投入到这项工作中。2019年,胡某曾就“411”在国内申请专利,但因不具备创造性被驳回。而无论是作为未经审批的人用药还是未经临床试验的兽用药,“411”都无法通过正常途径上市销售。而此时,兽用中药的外壳吸引了胡某的注意力。

在猫传腹的研究中,除“411”这类化合物药物外,中药也同样得到了广泛应用。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等机构作出的相关研究表明,清瘟败毒散、茵陈蒿汤、甘露消毒丸等中药也可与“411”一起,共同配合用于猫传腹的治疗和康复,而这类兽用中药却是具有完善的许可销售基础的。

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生产案涉药品的企业山东安特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案涉药品的生产许可,许可证号:2022兽药生产证字15198号,GMP证书号:(2022)兽药GMP证字15125号。而对应的药物,则是清瘟败毒片,对外销售的名则冠以“传腹康清瘟败毒片”,在主治功能无法修改的情况下,通过包装名称将该药品与猫传腹直接关联在了一起。

而根据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公布的国内兽药说明书数据和《2020版中国兽药典》。“清瘟败毒片”,主要成分应为石膏、地黄、水牛角、黄连、栀子等,并不包含化合物“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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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胡某以公司名义联合制药厂所生产的“传腹康清瘟败毒片”却实际加入了未被批准的“411”化合物,这也是胡某最终被采取刑事措施的主要原因。

03——十五年刑期引人关注

在一审宣判中,胡某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00万元。而涉案企业负责人则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在大多数人心中,这一判决显然很重,十五年的刑期对于一个人的人生几乎是颠覆性的。但在本案中,这一刑期已经是属于法定最低刑。

与一般药品类案件不同,本案所涉的药品是兽药并非人用药品,因此其并不符合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但作为规制更广泛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却是恰当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胡某与制药厂合作在生产清瘟败毒片的同时,擅自加入未纳入产品成分说明的“411”,符合掺杂的规定,对其行为的定性是有据可循的。

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所涉及的销售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可见判决已依法作出最轻判决。

而随着案件的审理,越来越多的信息随之曝光。首先复旦大学发文辟谣胡某并非该校化学系研究生,而其委托生产的“猫传腹”药品成本仅为1.8元每片,而对外售价却达近百元,每盒千余元。

同时,有媒体支出胡某为提高所售药品销售量,对外宣称该药物具有对猫传腹的预防效果,引导消费者购买,而对此研发者Dr. Pedersen专门发声该药品不具备预防功效,如滥用该药品,将可能导致病毒形成耐药株,反而导致原本对猫传腹有效的“411”效果下降,而猫类药品研发本就极少,一旦产生耐药性,最终将导致猫传腹无药可用。

此外,还有有媒体爆出疑似胡某为垄断,指使他人举报打击竞争对手。2020年,多名人员因自行制备“411”针剂,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生产销售金额相对较小,所判刑罚也远没有胡某重。没想到最终胡某也被竞争者报复举报入狱。

04——本案与“药神”陆勇案的不同

许多媒体将胡某案与曾引起全国关注的“药神”陆勇案相关联,并称此案为“猫版药神”案。但此案与陆勇案显然存在明显区别。陆勇案中,陆勇作为白血病患者,为延长自己和其他患者生命,在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前提下施以援手,并未损害社会正常管理秩序,获得了广大病友和民众的认可,最终被撤回起诉,甚至引发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对于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行为,以及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药品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2019年,《药品监督管理法》修订出台,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作为假药,把假劣药的认定回归到药品的功效上来。

但即便是按照参考“药神案”修订后的《药品监督管理法》的新的立法倾向,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擅自添加辅料的药品、不符合标准的药品依然在假劣药的打击范围。

可以说胡某将未经药品审批的“411”化合物添加入兽用中药中销售的行为,侵犯的不仅是化合物专利和市场管理秩序,更是威胁了现有的药品审批和规范化管理制度。

此案的后续进程笔者也将继续关注。作为全球“吸猫”第一大国,我国家养宠物猫数量于2021年就突破了5800万只,进口猫粮的销量也早已超过了进口婴幼儿奶粉。作为家养爱宠,每位猫主人都希望家猫能够有良好的治疗资源,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打开,猫类用药市场或许在此案后也将迎来新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