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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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6日同一天落马的两名退休中管干部,整整半年后又同时被通报处分。

7月6日下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同时发布两条消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王雪峰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由于严重违纪违法,双双被开除党籍,并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多名“老同事”已落马

王雪峰被查时已经退休5年。他1954年11月出生,河北永年人,参加工作47年全都在河北工作,曾长期任职于纪检监察系统,还曾任河北省预防腐败局局长。

早年王雪峰曾在家乡永年县工作了21年,从炼铁厂的一名工人做到县委副书记。

早年他曾在邯郸市马头炼铁厂当了3年工人,后来进入河北矿冶学院冶金系炼铁专业学习,毕业后回到炼铁厂做了技术科干部,2年后进入永年县委办公室工作,8年里就做到了县委副书记,此后还曾任馆陶县县长,邯郸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2001年起,王雪峰担任河北省纪委常委,2004年起任省纪委副书记,2007年兼任省监察厅厅长,次年任省纪委常务副书记,并先后兼任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等职。

在河北省纪委工作9年后,2010年,王雪峰任唐山市委书记,3年后转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8年卸任。

通报指出,王雪峰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王雪峰被指搞拉票贿选,大肆买官卖官,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在干部录用中弄虚作假为亲属牟取利益。同时,他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他人旅游活动安排,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宴请,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毫无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收受大额礼品礼金;毫无纪法意识,把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在王雪峰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中有两名同事先后落马,2017年4月和12月,杨崇勇、张杰辉先后被查,二人受贿金额分别高达2.06亿余元和1.27亿元。而在王雪峰退休后,他又有两名省人大常委会的“老同事”落马,分别是2012年至2018年任副主任的宋太平,以及2011年至2017年任副主任的谢计来。

王雪峰是党的二十大闭幕后河北省“首虎”。此外,十九大以来河北省还有多只“老虎”被查,除上述5名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外,还有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原副省长李谦,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张和。

“靠烟吃烟”的典型

与王雪峰同时被通报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泽华,落马时也已退休近9年。

公开信息显示,何泽华是江苏沭阳人,早年曾在江苏省泗阳县插队,还曾参军5年,后来先后在泗阳棉纺织厂、泗阳绢纺厂工作,从一名工人一路升至厂长。他于1991年起进入烟草系统任职,先后担任淮阴卷烟厂厂长、党委书记,淮阴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局长、经理、党组书记,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副局长、副经理、党组成员。

1998年短暂担任合肥经济技术学院党委书记一职后,何泽华于2000年1月起出任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党组书记,后兼任安徽中烟工业公司总经理。2003年7月,何泽华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2014年卸任。

通报指出,何泽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从通报可以看出,长期在烟草系统工作的何泽华,堪称“靠烟吃烟”的典型,他的多项违纪违法行为都与烟草领域密切相关,比如他被指公器私用,将手中的公权力和烟草资源异化为牟取私利的工具,接受烟草系统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职级晋升、职工录用、烟草业务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他还被批“私欲膨胀,贪婪成性”,不仅长期违规经商办企业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退休后仍利用原职务影响为亲属牟利。在被处分中管干部的通报中,出现“贪婪成性”这一用词的,近年来何泽华还是首例。

此外,何泽华还被指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参加公款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牟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何泽华是国家烟草专卖局近年来第三名落马的原局领导班子成员。

2021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潘家华被查,生于1952年的他被查时同样已经退休9年。他从2006年起进入国家烟草专卖局,直至2012年卸任。根据通报,潘家华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作期间“靠烟吃烟”,帮助烟草行业私营企业主谋取私利,将多名亲友安排在烟草系统工作,纵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在烟草系统违规获取巨额利益,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19年2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赵洪顺被查,他被指利用职务便利在职务晋升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烟草系统的政治生态。最终他因受贿9032万余元被判无期徒刑。

同为“受贿”,这一罪名有何特殊之处?

除了涉嫌受贿,王雪峰、何泽华的通报中都披露二人还涉嫌另一项犯罪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

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与一般受贿有何区别?中纪委网站层专门发文进行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刑法博士李仲民在文中介绍,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情况并不显见。同时,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虽已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利用其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文章指出,上述行为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因此《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索贿受贿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上述行为单独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首先在于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特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而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其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并非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受贿,而是先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在受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牟取利益。

近年来,被指存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行为的“老虎”并不少见,比如原国家粮食局副局长徐鸣、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薛恒、原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孙远良、内蒙古高院原院长胡毅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