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我市出台二孩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各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更好满足缴存人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因城施策”促进普洱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调整缴存人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用于抵押房屋需进行价值评估的情形和抵押物价值认定方式

不需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情形和价值认定方式:

1.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使用本次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房产的现值以房屋交易价格认定抵押物价值;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使用本次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房产的现值以缴纳增值税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该房产的价格认定抵押物价值。

需进行抵押物价值评估的情形和价值认定方式:

1.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未使用本次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值认定抵押物价值;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使用所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或其他住房作为抵押物,对借款申请人拟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

3.特殊情况下确需评估的,由缴存人及公积金管理机构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

(二)优化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同一购建房行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缴存人申请办理商转公、商转组贷款的,不受同一购建房行为不得重复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

(三)优化市辖区内按揭贷款业务办理方式

缴存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可自由选择在缴存地或楼盘所在地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四)扩宽异地贷款的办理范围

进一步扩大异地贷款受理范围,允许全国范围内公积金缴存人在普洱市辖区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合理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

(五)开办“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3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办“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六)取消“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不予贷款”的规定

缴存人名下无房,购买自住住房时,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真实购房交易行为,且产权为全额交易的,缴存人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优化自建房申请贷款时建房行为申请主体

以自建房方式解决其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可用直系亲属的建房证明材料为主体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建房。

三、落实多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八)出台多孩家庭的贷款支持政策

1.我市多孩家庭(含二孩及以上)是指按国家政策,同一对夫妻已共同生育或合法收养两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为现有子女数,且均未满18周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享受贷款额度基础上浮,二孩家庭最高上浮10%、三孩及以上家庭最高上浮20%

2.因婚姻关系变更重组家庭,承担两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可参照执行。

以上八条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心已执行的贷款政策,未调整的继续执行,有调整的以本次调整的为准,2023年7月3日前受理的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优化部分提取政策

(九)开办提取公积金提前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业务

缴存人因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且提出申请时本人和配偶无公积金贷款、无担保,双方公积金余额大于或等于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本息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结清其商业住房贷款本息。

此条政策具体开办时间另行通知。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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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夏梦杰

监审: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