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事实

2017年4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引江济淮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某市人民政府启动引江济淮工程该市区域内征地拆迁工作,2017年11月3日作出关于引江济淮工程项目某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原告吴某的房屋在该征地项目拆迁范围内。原被告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被告也未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20年1月10日,被告拆除了原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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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对原告房屋及附属物的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二)原告的各项赔偿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一)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涉案房屋及附属物的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后,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告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被告在尚未履行对原告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给予补偿安置义务的情况下,自行对原告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上述规定。

(二)被告违法拆除原告房屋及附属物,对该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法全面赔偿。

因原告涉案房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尚不能自由买卖,其市场价值难以确定,故按照既要保障原告基本居住权利,又不能让原告因侵权而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的原则,对于赔偿标准可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最高标准确定。

安徽省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差异,目前尚未制定全省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而是授权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涉案房屋及附属物应依照宜政秘〔2020〕2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该市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重置价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规定的最高标准予以赔偿。

1. 关于房屋安置及被拆除房屋损失的赔偿。(1)关于涉案房屋面积、结构、用途。(2)关于涉案房屋赔偿标准。(3)给予原告安置安置房一套。安置房价款在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2. 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赔偿问题。临时安置过渡补助费自涉案房屋被拆除之日起至被告向原告交回迁房钥匙止,按照600元/月标准计算;另加临时过渡费三个月计1800元。

3. 关于装潢及附属物损失问题。被告应赔偿原告房屋附属物、装潢损失合计61626.1元。

最终,安徽省高院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房屋等各项损失共计287931.3元,另加临时过渡费三个月计1800元。

三、律师点评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在集体土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并取得征地批复后,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实际高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补偿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权益;二是未被纳入到城市规划区的,则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各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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