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无良公司老板,在朱佳入职3个月后强迫他换岗,否则予以辞退,朱佳因不满而辞职,双方因一笔1500元的工资结算发生争议,老板安排数人殴打朱佳至骨折,最终因此赔偿20万并判刑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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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佳(化名)是外地人,独自一人来北京闯荡,后入职一家公司,主要从事销售工作,工资虽不高,但工作也不累,朱佳对此还比较满意。

可他入职还不到3个月,事情就找上门来,公司安排他到其他岗位上工作,新的岗位要三班倒,不仅十分辛苦,而且工资还低,朱佳自然不答应。

况且朱佳认为,自己应聘时,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自己从事什么岗位,该拿多少工资,具有法律效力,公司不得无故换岗。

但公司方面认为,人事安排是公司的权力,要求朱佳转岗,不是征求意见,只是通知而已,由不得他不转,如果不转也行,那就收拾东西走人。

朱佳为人很有性格,向来是吃软不吃硬,对于公司的无理要求,朱佳表现得十分硬气,直接向老板提出辞职,老板对此也无异议,很快同意他走人。

但双方在工资结算上发生分歧,主要是一笔1500元的工资,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朱佳入职公司一共就3个月,这3个月期间还有11天节假日,老板认为,节假日期间朱佳没有上班,自然不算参加工作,因此他的结算工资,应该按他的出勤时间来算。

按照老板的说法,朱佳的工作时间,只有2个月19天,整整少了九分之一。

但朱佳认为,自己已经上班3个月,节假日是国家规定,自己既然已经上班3个月,就应按3个月结算工资。

两人的结算方法不同,自然结算工资有差距,这中间正好相差1500元,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朱佳表示,自己就在员工宿舍不走,什么时候结算清楚再走。

老板认为,自己提出的结算天数,是公司多年来的惯例,对待离职员工公司向来如此,绝不会位任何人搞特殊,否则会坏了规矩。

于是,老板找到一些平时和朱佳关系较好的员工,请他们去做说客,帮忙说服朱佳,可朱佳软硬不吃,非要拿到这1500元才行。

老板愤怒之下,对4名员工下命令,要求他们无论如何,立刻找到朱佳,让他赶紧离开。

未曾想,朱佳死活不肯离开,4名老员工见软的不行来硬的,直接把他从宿舍拖出,然后扔到车上,并狠狠打了他一顿,逼他结算工资走人!

朱佳被打以后马上报警,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几名打人者控制,朱佳也被送医救治,经医生检查,朱佳被诊断为骨折,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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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此事该如何认定处理?

1.首先在民事上,4名员工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名员工共同殴打他人致伤,应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赔偿朱佳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朱佳可以向其中任意1人提出索赔。

此外,4人的殴打行为,还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据此,朱佳可以向公司索赔,并且由于4人是故意殴打朱佳,公司赔偿后可向4人追偿。

2.其次在刑事上,4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需要立案追究形式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此罪有3档处理,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4名员工将朱佳打成轻伤二级,已经涉嫌此罪,应当立案追究。

除了4名员工外,老板在此事中也有责任,老板对4人提出的要求是,无论如何让朱佳走人,这句话包含了很多意思,隐含着可以使用暴力之意。

4名员工在老板的指使下,强行轰走朱佳并殴打他至轻伤,老板属于教唆犯,也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且量刑上和实行犯相对甚至更重。

3.最后,事情的起因是假期工资结算,那么朱佳能要求11天假期工资吗?

这个问题相信大家凭常识都知道,虽然朱佳11天假期没有参加工作,公司仍然应当支付相应工资;若是他在假期里参加工作了,根据《劳动法》规定,普通休息日要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则是3倍。因此,老板克扣工资本身就不对,朱佳为主张自身权利,赖在公司员工宿舍不走于法有据。

不过,朱佳也可选择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向劳动争议部门申请仲裁,也许这样可以免遭一顿毒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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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综合事实、证据、情节,打人的4名员工和公司老板,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1年3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共同赔偿朱佳各项损失20万。

作为公司老板,随意调整岗位,任意克扣工资,纵容员工打人,简直不像商人,和黑社会无异,最终判刑赔钱,实属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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