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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激励企业内部挖潜等八方面提出22项重点任务。其中,在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方面,《通知》提出了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等任务。

具体来看,在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方面的任务主要有5项:

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推动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增加小微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加快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化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提升征信机构服务能力,扩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覆盖面,提高征信供给质量和效率。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等积极作用。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强化政银企协作,加大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优化外汇衍生品管理和服务,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线上服务和产品创新等方式,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3〕645号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统计局、知识产权局、能源局、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经营主体纾困支持力度,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针对性,2023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2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支持经营主体纾困发展,助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坚持制度性安排与阶段性措施相结合,坚持降低显性成本与降低隐性成本相结合,坚持降本减负与转型升级相结合,确保各项降成本举措落地见效,有力有效提振市场信心。

二、增强税费优惠政策的精准性针对性

(一)完善税费优惠政策。2023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2024年底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底。

(二)加强重点领域支持。落实税收、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支持政策,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科技创新、重点产业链等领域,出台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三)开展涉企收费常态化治理。建立健全涉企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推动涉企收费治理逐步纳入法治化常态化轨道。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公用事业、金融等领域收费,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继续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降低和取消经营困难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收费。

三、提升金融对实体经济服务质效

(四)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五)推动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和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推动经营主体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六)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滴灌。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增加小微企业的首贷、续贷、信用贷。加快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继续开展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创新型、科技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七)持续优化金融服务。健全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化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提升征信机构服务能力,扩展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覆盖面,提高征信供给质量和效率。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升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发挥揭示信用风险、辅助市场定价、提高市场效率等积极作用。持续优化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降低汇率避险成本。强化政银企协作,加大中小微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力度。推动银行优化外汇衍生品管理和服务,通过专项授信、数据增信、线上服务和产品创新等方式,降低企业避险保值成本。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九)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实施公平竞争审查督查。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试点,深入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

(十)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大“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力度,推进市场准入准营退出便利化,加快建设更加成熟定型的全国统一经营主体登记管理制度,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发展环境。

(十一)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修订,健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交易规则,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着力破除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全面推广保函(保险),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完善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进CA数字证书跨区域兼容互认,不断拓展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的广度和深度,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五、缓解企业人工成本压力

(十二)继续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十三)延续实施部分稳岗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十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共建共享一批公共实训基地。继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六、降低企业用地原材料成本

(十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修改完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继续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落实工业用地配置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切实降低企业前期投入。

(十六)加强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做好能源、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关税政策。夯实国内资源生产保障能力,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完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管政策。加强原材料产需对接,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衔接联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预期引导,促进大宗商品市场平稳运行。

七、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

(十七)完善现代物流体系。加强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布局建设,提高现代物流规模化、网络化、组织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十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深入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推动跨运输方式一体化融合。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加快研究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提升铁水联运发展水平,推动2023年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同比增长15%左右。

(十九)继续执行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深化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八、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深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推动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强拖欠投诉受理、处理,提升全流程工作效率,对拖欠金额大、拖欠时间久、多次投诉的问题线索重点督促,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九、激励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一)引导企业加强全过程成本控制和精细化管理。鼓励企业优化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全过程成本控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加快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增强柔性生产和市场需求适配能力,促进产销协同、供需匹配。

(二十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降本。加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加快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等转化运用和产业化。

各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会商,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深入开展企业成本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好经验、好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2023年5月31日

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介绍

一、概述

近年来,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围绕支持普惠金融、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逐步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体系。

(一)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促进信贷总量稳定增长

我国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是人民银行引导金融机构信贷投向,发挥精准滴灌、杠杆撬动作用的工具,通过提供再贷款或资金激励的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信贷投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兼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一方面,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建立激励相容机制,将央行资金与金融机构对特定领域和行业的信贷投放挂钩,发挥精准滴灌实体经济的独特优势;另一方面,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具有基础货币投放功能,有助于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支持信贷平稳增长。

(二)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策合力

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建立了“金融机构独立放贷、台账管理,人民银行事后报销、总量限额,相关部门明确用途、随机抽查”的机制,联通了金融机构贷款和央行再贷款“两本账”,有利于激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实现向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领域精准倾斜的效果。

一是人民银行按照“先贷后借”模式向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而非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向企业发放贷款、管理台账,之后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或激励资金,人民银行按贷款发放量或余额增量的一定比例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或提供激励资金。

二是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支持的领域或行业范围。依托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产业基础,运用金融部门现有统计制度或建立专门台账,明确贷款支持的领域或行业范围,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政策合力。

三是建立事后核查和纠错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金融部门事后随机抽查,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事后跟进,如果发现金融机构贷款台账超出支持范围,将采取递补台账差额、收回再贷款等措施,避免金融机构违规套取再贷款资金。

(三)工具箱丰富,精准滴灌实体经济

目前存续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划分:

一是长期性工具和阶段性工具。长期性工具主要服务于普惠金融长效机制建设,包括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阶段性工具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或退出安排,除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之外的其他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均为阶段性工具。

二是总行管理的工具和分支行管理的工具。人民银行总行管理的主要是阶段性工具,特点是面向全国性金融机构、“快进快出”,确保政策高效落地、及时退出。阶段性工具中除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之外均为总行管理的工具。分支行管理的主要是长期性工具,如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也有阶段性工具,如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特点是面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确保政策贴近基层和普惠性。

三是提供再贷款资金的工具和提供激励资金的工具。提供再贷款资金的工具要求金融机构先对特定领域和行业提供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再根据金融机构的信贷发放量的一定比例予以再贷款资金支持,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中除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之外均采取这一模式。提供激励资金的工具要求金融机构持续对特定领域和行业提供信贷支持,人民银行再根据金融机构的信贷余额增量的一定比例予以激励资金,目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采取这一模式。

二、具体工具介绍

1、支农再贷款。支农再贷款自1999年起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引导其扩大涉农信贷投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发放对象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对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资金支持。属于长期性工具。

2、支小再贷款。支小再贷款自2014年起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引导其扩大小微、民营企业贷款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发放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对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资金支持。属于长期性工具。

3、再贴现。再贴现是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票据进行贴现的业务,自1986年开办,2008年开始发挥结构性功能,重点用于支持扩大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发放对象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等具有贴现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属于长期性工具。

4、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1年12月,人民银行创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对象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其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鼓励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目前实施期为2022年到2023年6月末,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5、抵押补充贷款。2014年,人民银行创设抵押补充贷款。抵押补充贷款主要服务于棚户区改造、地下管廊建设、重大水利工程、“走出去”等重点领域。发放对象为开发银行、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对属于支持领域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资金支持。属于阶段性工具。

6、碳减排支持工具。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1年11月,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创设碳减排支持工具,发放对象为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明确支持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三个重点减碳领域。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6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目前实施期为2021年到2022年末,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7、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1年11月,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创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共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明确支持煤的大规模清洁生产、清洁燃烧技术运用等七个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以及支持煤炭开发利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目前实施期为2021年到2022年末,按月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8、科技创新再贷款。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2年4月,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科技部创设科技创新再贷款,发放对象为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明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6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9、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2年4月,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改委创设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和交行共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明确支持符合标准的普惠养老机构项目,初期选择浙江、江苏、河南、河北、江西等五个省份开展试点;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实施期暂定两年,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10、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2年5月,人民银行联合交通运输部创设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为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邮储银行共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明确支持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中小微物流(含快递)企业。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按贷款本金的100%予以低成本资金支持,目前实施期为2022年,按季操作。属于阶段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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