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9年8月16日,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针对北京市某区一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B片区项目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某村位于该项目范围内。庭审中,陈某、某政府均认为涉案地块位于拆迁范围内。陈某认为依据拆迁政策,涉案地块及地上物应当按照宅基地标准获得补偿。某政府则认为陈某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合法,无法认定涉案地块属于宅基地,只能按照非宅基地进行补偿,因陈某不同意,故未达成协议。

2020年9月5日,某政府将陈某在北京市某村某号所建房屋、光伏发电设备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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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政府将陈某所建房屋均按照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是否合法。

第一,《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但是,基于村民住宅用于满足村民基本生活需要这一特殊性,行政法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应责令相对人补办手续。本案中,某政府并未责令陈某补办手续,而是径行要求陈某在1日内自行拆除,并在短时间内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反前述规定。

第二,与一般的违法占地建房行为不同,本案中,陈某已经取得涉案房屋所在地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然该使用证中未填写文号、日期,亦未加盖有权机关印章,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欠缺,但该欠缺并非陈某造成的。因此,陈某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进行建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三,在该棚改项目启动后,某政府针对陈某持有的存在问题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其作为审核批准机关,本应积极履行职责,完善手续,确保陈某一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现某政府在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径行拆除涉案建筑物存在以拆违代拆迁的嫌疑。

第四,村民在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宅基地上建房是大部分农村地区长期以来的普遍情况。乡镇政府对某一户村民予以区别对待,不仅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而且置该村民合法利益于不顾,不具有可取性。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确认实施的强制拆除房屋及光伏发电设备的行为违法。

三、律师点评

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村民住宅,能否按违法建筑予以拆除?这是所有面临拆迁时被拆迁人的疑问。针对这一问题,应当认清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并不等于违法建筑,更不能一拆了之,对于此类房屋,行政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房屋建成时间、土地性质、办理的手续及未办理手续的原因等多种因素,以认定房屋的合法性,从而决定如何进行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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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在勤,不索何求?”只有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到来!而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判定本身就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因此应当咨询专业的律师来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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