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时代,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从身份信息到健康信息,从金融账户到行踪轨迹,可能稍不注意,就有泄露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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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泄露后,我们可能会遭遇接二连三的营销骚扰,比如被不法分子打包销售,引来各种广告骚扰;再如不法分子通过后台控制APP,获得用户手机通讯录和行踪轨迹,侵犯用户隐私,对其进行骚扰和勒索。

个人信息一旦被非法使用,还容易导致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比如被网络黑灰产业盯上,遭遇有针对性的网络钓鱼和典型诈骗;再如不法分子利用你的个人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盗用账户欠款。

我们要提高警惕,努力防范个人信息的泄露,选择可靠的金融平台、购物平台,不要轻信外来信息,不主动透露个人信息,使用专业安全的软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示,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采取的措施

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者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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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风险,基金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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