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鼓励和支持创业

1.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的除外)、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

3.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4.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对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相应孵化期限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房租补贴标准按照第三方机构对创业项目实际占用场地建筑面积评估市场价计算,评估市场价高于实际租金的原则上按实际租金计算,对因装修改造投入成本较大导致评估市场价高于实际租金的,由评估机构出具专项说明,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租金的20%,上浮期限不超过3年,带动就业2人以下每年不超过5万元,带动就业3-4人每年不超过6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每年不超过8万元。物业水电费补贴标准按实际入驻创业项目数量给予每个项目200元/月的定额补贴,但物业水电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孵化基地实际费用。

5.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可申请最高额度为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合伙人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人均22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3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第二部分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6.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7.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8.就业见习补贴。对接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少数民族县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三部分 就业援助服务

9.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0.高校毕业生临时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开发设置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卫生防疫等公益性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长期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兜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1.求职补贴。对我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毕业学年内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烈士子女及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定向直升班继续升学的除外),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