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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3年5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文中显示:“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回顾问询过程,聚合科技经三次问询与回复后通过上市委员会审议,但其中关于境外股权架构问题经一次问询与回复即通过,本文将梳理相关问询记录,以期探寻北交所上市中发行人境外股权架构的影响问题。

一、公司基本情况

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科技”或“发行人”)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注册资本4597.08万元人民币,根据企查查的公示信息,共有股东4名,按持股比例排名分别为Polystar Enterprises Company Ltd.、广州明隆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广州才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丹桂顺之实事求是伍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分别为59.18%、19.81%、19.75%和1.26%,其中Polystar Enterprises Company Ltd.为大股东,注册地为加拿大;公司所属行业为涂料制造,经营范围为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其他合成材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涂料制造(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

二、关于发行人境外股权架构及外商投资合规性的问询记录

2022年10月25日,聚合科技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报材料。2022年11月1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向聚合科技发出审核问询函,要求就“境外股权架构涉及外商投资的合规性”回复说明,具体要求如下:

根据申报文件,(1)控股股东Polystar直接持有公司59.18%股权,是依据加拿大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公司。实际控制人谭军,加拿大籍,是Polystar唯一股东。请发行人说明:外商投资的合规性。

①说明实际控制人取得加拿大国籍的时间、背景,说明外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外资、外汇、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批复、备案程序;是否存在税收欠缴问题,是否存在为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②说明控股股东Polystar作为境外主体,投资发行人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外汇管理及税收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经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汇管理及税收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经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行业或业务的情形。

针对上述问询,聚合科技于2023年1月3日递交回复,具体如下:

(一)说明实际控制人取得加拿大国籍的时间、背景,说明外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外资、外汇、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批复、备案程序;是否存在税收欠缴问题,是否存在为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谭军因个人的家庭规划等原因,于2003年6月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于2007年1月取得加拿大国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谭军自Polystar成立之日起至今一直为Polystar的第一大股东。Polystar设立于2003年6月20日,对发行人的历次出资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出资、净资产折股出资以及资本公积转增出资,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修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的规定。

根据Foundation Law Corporation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谭军对Polystar在中央证券登记册所载的所有股份已经缴足,符合Polystar公司章程的要求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工商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谭军对Polystar以及Polystar对发行人的资金投入均来自于谭军在境外以自有、自筹合法的外币现金投入,且Polystar对发行人的投资从境外结汇投入的过程中已办理外汇登记,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Polystar仅存在对外投资一家企业(发行人)的情况,Polystar投资发行人符合中国外资、税收的相关规定,Polystar的股东谭军对Polystar的投资亦符合中国外资、税收的相关规定。

Polystar股东谭军投资Polystar及Polystar投资发行人均系真实的外商投资行为。Polystar投资发行人(即发行人设立之日:2005年12月12日)时谭军已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规定:“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即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人为非居民个人,视同境外个人管理。

根据广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2009年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开国税减[2009]427号),发行人于2008年至2009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2010年至2012年享受按50%减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鉴于发行人系真实外商投资行为,按规定在上述《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所明确的期间内享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文)。

综上,发行人外资股东出资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外资、外汇、税收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批复、备案程序,不存在税务欠缴的情况。Polystar股东谭军投资Polystar及Polystar投资发行人均系真实的外商投资行为,发行人的外资股东不存在利用外资、税收优惠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说明控股股东Polystar作为境外主体,投资发行人是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外汇管理及税收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经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行业或业务的情形。

Polystar投资发行人履行的外资、外汇、税收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1. 外资合规性

Polystar投资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中,均根据当时有效的审批/备案要求取得了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办理了相应的备案;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发行人延期出资取得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同意批复,且在到期日前已实缴到位。

2. 外汇合规性

发行人在完成发行人设立时的500万美元出资时,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且经聘请的中介机构向外汇管理局进行的外汇验资询证,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确认外汇出资情况。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2015年)》的规定,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和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

发行人外资股东完成实缴出资且已办理相应的外汇业务手续,相关股权转让和资本公积转增情况已通过外汇管理局/银行办理相应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3. 税收合规性

发行人历史沿革过程中,涉及Polystar纳税情况包括一次股权转让以及一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关于股权转让事项:

一方面,股权转让系按资本原值定价,转出方Polystar无资本利得;

另一方面,已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的五年期间。

关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发行人改制时未涉及股本增加,未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对于聚合有限将除注册资本外的经审计净资产划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的9,420,682.59元中由Polystar享有的部分,Polystar依据当时有效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且Polystar已就本次纳税事项向主管税局办理备案。

控股股东Polystar投资发行人不存在经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行业或业务的情形。

Polystar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且除对发行人投资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行为。此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风电叶片用环氧树脂、电子封装用环氧树脂、粉末涂料、有机硅树脂和其他新型复合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范围内的限制类、禁止类投资项目,亦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中需实施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

三、上市委通过

2023年5月1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披露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广州聚合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

四、结语

通过以上问询记录,可以看出北交所对申报上市企业的境外股权架构问题进行重点关注,主要为:

①实际控制人的国籍问题,外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当时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②境外股东出资的真实性、资金来源、是否实缴到位;

③境外股东投资发行人是否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外汇管理及税收等相关规定;

④境外股东是否存在经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行业或业务的情形。

因上述要点涉及企业核心控制权问题,也必将对企业的持续稳定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一向是公司管理中一项重要议题。本次聚合科技通过上市委员会审议或许能为将来在北交所申报上市的企业在境外股权架构问题上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