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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房屋投资行为,导致了大量空置房屋的出现,从而引发了一种新的犯罪,即冒名处分不动产类型的犯罪。

撬门出租他人房屋的行为作为冒名处分不动产的一种典型形式,是指在户主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侵入他人空置住宅,并冒用房东名义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此获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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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门出租他人房屋行为作为一种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对其如何进行定罪处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因此在本案例中,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引下对撬门出租他人房屋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为规制此种行为提供一个正当性的理由,使其罚当其罪。

案情介绍

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小敏(化名)在本市闵行区有一套房产。房产位于本套房屋的四楼,其为父亲生前居住的地方,2019年父亲离世后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2020年1月小敏出国,因为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被滞留在国外,直到同年5月份才归国。回国后,由于有大量的事情要进行处理,小敏一直无暇顾及闵行区的房屋。

直到2020年8月,小敏去小区房屋看过一次。2010年10月,发现无法打开房门,其后发现阳台挂着他人的衣物,发现房屋有人在居住,遂立即报警。经查后,小敏的得知入住房屋的租客与一名自称金某某的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出赁合同。实际上小敏与金某某并非旧识,更没有委托其代为出租房屋。房屋被金某某撬门换锁后出租给前来小区寻租的该房屋租客。

判决结果

检方表示,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而其伪造房地产权证的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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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金某某侵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盗窃罪。

首先,未经房屋户主的同意撬门换锁擅自进入他人房屋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者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其次,撬门出租他人房屋盗窃的是他人对房屋的使用权,行为人采用了户主不知情的手段窃取了户主对房屋的使用权,符合“可罚的使用盗窃”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此行为可以按照盗窃罪进行追责;

作为盗窃罪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撬门换锁取得对房屋的占有和控制实际上是侵犯房产权益的核心行为,其本身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其后的出租行为不过是“销赃”。

撬门出租他人房屋案件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房屋所有权的目的通过撬门换锁的方式取得了对房屋的实际占有跟控制,即非法取得了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其后将房屋出租的行为构成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而在本案中,行为人对他人房屋换锁出租的目的在于想通过出租他人房屋来获取租金,即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获取资金。认定某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恪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和平的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金某某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换锁的方式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其真正目的并非想把房屋占为己有,不具有对于房屋的排除意识,具有房屋的利用意思。

即冒名出租是其根本目的,而且不成立对于房屋所有权的控制,其真正想要作用的对象在于租金,也就是说撬门换锁是手段行为,真正需要评价的是冒名出租行为。

因而,出租行为是作为“销赃”行为而存在的。因此,这是撬门出租他人房屋行为在此意义上不能够成立对于不动产盗窃,这也是行为人不构成对于房屋所有权成立盗窃罪的根本原因,因此金某某侵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撬门出租他人房屋行为具有典型的社会危害性,仅仅通过民法手段以达到对该行为的抑制作用是有限的,必须将该类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引起社会各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