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宋某系乌鲁木齐市某区某村农民。2003年3月10日,宋某与原审第三人某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宋某称该镇政府未与其达成补偿协议。宋某分别向该区政府及该镇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书,该区政府及该镇政府均未答复。

二、法院观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具体补偿数额如何确定。

1.关于被征收土地面积。

本案中,该区征收办与该镇政府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对征用土地面积及地类均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可以确定该区政府及该镇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对被征收土地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登记。本院对宋某提供的会议记录中关于被征收土地面积的记载,予以确认,即涉案被征收土地面积为30.74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关于被征收补偿标准及项目的问题。

各方当事人对于永久性占地补偿36000元/亩、安置补偿费9万元/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万元/亩、鱼池3万元/亩的补偿标准均无异议,仅宋某应当享有的补偿项目争议较大。该镇政府提供该镇国土资源所于2020年9月22日出具的证明,主张涉案地块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土地。因涉案土地2017年已被征收,且征收过程中形成所有的证据均可证明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

3.关于土地补偿费的支付问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村集体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经济组织。因永久性占地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宋某要求该区政府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其个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土地安置补偿费的问题。

本案中,宋某认可涉案土地系其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所有的机动地,故不符合土地征收中需要安置或支付安置补偿费的条件,其要求该区政府向其支付土地安置补偿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问题。

宋某在承包经营土地的过程中,在涉案土地上种植有树木,作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依法应当取得相应补偿费,因此该区政府应当按照每亩3万元的补偿标准,向宋某支付地青苗补偿费,共计922200元(30000元/亩*30.74亩)。

6.关于利息损失的问题。

本案中,该区政府作为具有补偿义务的主体,在对涉案土地实施征收后,理应及时履行补偿义务,支付补偿金,其无故拖延支付补偿金,造成补偿金孳息无法及时归于被征收人正常使用,应视为因拖延行为扩大的直接损失,故逾期支付补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该区政府应予支付。按照涉土地被征收时,即2017年10月调整的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五年(含五年)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该区政府应当支付逾期支付补偿金利息共计43804.5元。

最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责令被上诉人该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宋某支付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及利息损失966004.5元;

三、律师点评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能够获得多少补偿,这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事情。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征收奖励费等。

我们往期也有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更载,欢迎关注!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集体土地征收能获得哪些补偿?如何分配?法律规定了这六点!

国务院撤销省政府复议决定、确认征地违法,怎么做到的!

该案例是我所谭朋涛律师在国务院的胜诉案件,有需要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

辨别是非善恶,卫护公平正义!竭尽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不懈的追求!我所有专门从事征地拆迁的资深律师,如果有需要,可以及时在下方评论区留言,也可以在后台私信我们!

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所著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