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银行卡“借”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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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这种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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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你信了就可能成为

网络诈骗的“帮凶”

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出借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案件作出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下旬,苏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刷单返利、网络赌博等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听从他人指示在多间银行开办银行卡7张,并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密码和QQ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

期间,苏某名下的上述银行卡累计单向转入资金89万余元。其中,共转入被害人被网络诈骗的资金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本案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苏某认罪认罚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天上不会掉馅饼。为了蝇头小利,冒然就将自己名下的证件借给他人,到头来不仅“竹篮打水一场空”报酬没拿到手,还可能成了“替罪羊”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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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身份证、驾驶证、电话卡、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大家一定要收好,不要因为买卖、出租、出借上述账户信息的“赚快钱”就落入他人设下的违法犯罪圈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来源:新会区人民法院

编辑:张平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