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大儿子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之后父亲突发脑溢血去世,兄弟为抢父亲留下的遗产竟编造谎言,父亲在重症监护室里,神志不清时所作的遗嘱生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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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杜某与前妻刘某有一子一女。1995年1月,杜某与刘某离婚,女儿阿雁随刘某生活,儿子阿龙随杜某生活。杜某由于工作繁忙,常年在外奔波,对儿子无暇顾及,儿子阿龙经常逃学游玩,不务正业。

2018年9月,阿龙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杜某得知后,又气愤又伤心,突发脑溢血,进入重症监护室。半个月后,杜某离世。阿龙服刑五年后,从监狱回家。阿雁告诉阿龙,父亲在医院时曾立下口头遗嘱,将名下的房产及公司股权全部由自己继承,不留给儿子。阿龙找到当时医院的主治医生,了解到杜某住院期间,一直神志不清,讲话不太清晰。于是,阿龙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请问:阿龙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杨律分析】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本案中,根据阿雁的说法,杜某曾立下口头遗嘱。如果杜某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杜某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订立的,即使有见证人在场,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杜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阿龙是享有继承权的。

在诉讼中,如果双方针对杜某的精神状态产生分歧,可以由一方当事人负责举证,依据医院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书等综合确定。

【杨律提示与建议】

遗嘱在西方国家被称为“家庭宪法”。在很多情况下,立遗嘱人会采用以口头方式订立遗嘱,那么,有效的口头遗嘱具备什么条件呢?具体如下: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危急情况解除之后,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方式立下遗嘱。

(3)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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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