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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把自己的银行里借给其他人,只是帮他们转下银行流水,不费吹灰之力,还能得到几千到一万的“奖励”,这样的事情您心动吗?

一些在校学生受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蛊惑,出售、出租“两卡”,沦为“工具人”,自己还未走出校门,可能就要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这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离很多人都不远,很多人都因为自己的贪念处在犯罪的边缘。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检的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起诉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仅次于危险驾驶罪、盗窃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

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就可以构成本罪。那么“情节严重”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注意保护身份、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别让自己成为他人犯罪的工具,或者自己故意犯罪,当你凝望深渊时,深渊也在凝望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