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哥1998年在派出所实习,1999年在派出所工作,也算是经历“世纪之交”的“老民警”了,最近朋友说自己总觉得办案“力不从心”,总觉得自己“办案效率低了”,自己一直很努力却找不到原因。今天六哥就来聊聊这个话题吧。

我刚入警那会儿的派出所,30岁以下的青年民警17个,十年后六哥去的派出所,30岁以下的青年民警3个,这十年间青年民警都去哪里了,不是我们能讨论的问题,六哥只是说明这个现象,而今的派出所,30岁甚至40岁以下的民警有几个,朋友们可以评论区留言。

1998年,六哥在派出所实习,晚上值班的时候,一名群众急急慌慌的跑进派出所,说在派出所东侧不远的街道上有人正在打架。值班民警带着六哥跑去了现场,那时是没有单警装备的,也没有执法记录仪,我记得好像值班民警着急赶来连帽子也没有戴,当然,那时不戴这些也是没有人给派出所扣分的。

到了现场,一名男子在打另外一名男子,手里用的是一根捡来的树枝,民警一声大喝,打人男子立即停了手,值班民警又一句“蹲下”,男子立即扔了树枝,抱头蹲在地上。

现场了解完情况后,值班民警让两人在前面朝派出所的方向走,他带着我在后面跟着他俩。后来民警给被打的人和打人的人分别制作了笔录,是不是赔偿我记不清了,只记得第二天上班的时候,内勤大姐拿着三张盖好公章、写好编号的表格下来了,一张是受案的登记表,一张是传唤证,一张是处罚审批表。民警拿着这三张表格和两份笔录去了分局法制科,不久就带着一堆治安拘留的文书回来了。那个年代处理事就这么简单,伸张正义就用了“两份笔录、三张表格”。

纵观现在,同样的案子,或许笔录还是那么两份笔录,但表格却不是那三张表格了。

同样以治安案件为例,案卷中除了笔录和监控以外,还要有这些表格: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病历复印件、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传唤证、传唤家属通知书、延长询问查证期限审批表、办案区人身检查登记表、吸毒检测报告、调解记录、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收缴清单、嫌疑人为党员的处罚送达所在党组织的通知书等等等等。除了表格以外,嫌疑人进入办案区要采集信息,还有录入办案区登记系统,笔录制作完了还不行,还要将制作好的电子笔录拷贝入电子笔录系统并保持该界面开启十分钟以上。

六哥在最近的一次独立办案中记录过,两个人的笔录我只用了四十多分钟就制作完毕了,而录入各种程序和采集信息,我足足用了三个小时。

其实将现在的派出所民警缠住、困住的还不仅仅是案件的程序,六哥给大家说一个真实的警情吧。

一天晚上十点半左右,六哥接到报警,称在XX街道上被人绊了一下,要求民警处理。

到达现场后,发现有两名女子站在那里说事,简单了解了一下情况,一名女子的电动车没电了,她电话叫来了她的父亲帮忙,她的父亲使用一根铁丝将自己骑来的电动车与其女儿没电的电动车连接在了一起,像拖车一样将女儿没电的电动车牵引回家。

在行至XX街道时,因两人要横穿马路便停在了路上等其他车辆都通过后再左转进入小区,恰巧在此时,一名骑着共享单车的女子很快的从两辆电动车中间穿过,因为当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铁丝也自然的搭落在地上,并没有引发骑共享单车的女子被“绊倒”或受伤,但电动车没电的女儿呼喊想拦住该女子结果没有拦住,由此被该女子发现了两人的拖车行为,该女子便停下车与对方发生了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骑电动车的父亲说了一句狠话:“骑这么快怎么不绊死你呢?”骑共享单车的女子便下来拔该父亲的电动车钥匙不让其离开,父亲不让她拔钥匙便伸手去抢钥匙,但没有抢过来,女子遂报警,称该男子打了她小臂一下,要求警察处理。

六哥到现场的时候,父亲是不在的,据说是留下了她女儿在现场处理事,他先回家把电动车放回去。冤有头债有主,报警女子生气的就是该拖车的父亲,六哥便让他回到了现场。

10分钟后,父亲回到了现场,一回到现场他就给骑共享单车的女子作揖道歉,称自己刚才过于鲁莽,说话不好听了。讲真,六哥根本没有将此事当回事,觉得男子都道歉了,骑共享单车的女子也没有任何伤情,可能两人随即也就握手言和了。

开始是骑共享单车的女子一直在说:“你早干什么去了?刚才你骂我的劲哪里去了?”六哥理解这样刚才受了气,现在警察“壮胆”下需要撒撒气的人的心情,已经是她父亲年龄的男子一直在给她道歉,所以,六哥并未在意此事。但在后来,六哥问她想如何处理此事时,六哥就听出了苗头的不对,小姑娘说:“前几天我肋骨骨折了,我一生气就肋骨疼,你说怎么赔偿吧。”

六哥向来希望任何事的处理都是公平公正的,听到了这种得理不饶人的话,我确实有点烦,六哥立即说:“调解不成是吧,来吧,都上车吧,去派出所处理吧。”

到了派出所,一般很多人都会觉得进了“衙门”,也就大差不差的包容一下算了,男的还是继续道歉,女的还是不依不饶,最终,男的提出因此事愿意主动赔偿她一百块钱,而六哥在征求女的意见时,她说:“你打了我手臂一下,打人是不对的,我要追究这个责任,想不追究调解也可以,我因为这事生气肋骨疼也没法上班了,我月薪是······”

六哥直接打断了她的话:“你简单说,你想要多少钱吧?”

“五百。”

对方男的笑了,说:“我没打你,我只是想抢回我的车钥匙,我就没有故意打你手臂的动作,我不同意赔偿五百。”

六哥处理了二十年案子,像这种可能被人拍了手臂一下的情况,对方能愿意主动赔偿一百块钱已经是少见的了,然而女孩不依不饶,六哥确实有点看不下去了,但是,现在执法环境,只要你敢说话稍微偏向任何一方,哪怕你说的是公正的,对方都会投诉你“收了黑钱、托了关系”,所以,六哥只给女孩说了事情的处理方法,希望她能“见好就收”。

六哥说:“目前你说男的打了你手臂一下,男的不承认打你,只说和你抢过钥匙,他女儿说他爸也没有打人,只是为了不让你抢钥匙,用手把你的手拨拉开。现场没有其他证人,店铺已经下班,没有监控可以还原现场,如果你们还坚持不调解,我会给你们三名在场的当事人制作笔录,待明天继续查找监控。如果有其他证人或者监控看到男的打了你手臂一下,我将呈报对男子的处罚,如果监控看不到男的打人且无其他目击证人,我将呈报对该案下达《终止调查》文书,如果你认为自己有损失需要男的进行赔偿,可以持我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或《终止调查》文书去法院进行诉讼,申请民事赔偿,案子将来就是这样处理,你听明白了吗?你们是否还愿意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我将给你们制作调解不成的调解记录。”

女孩依然坚持要求五百的赔偿,男的还是说没有打她,最多只赔偿一百,六哥给双方打出了调解不成的记录,双方签字。

签完字,这事,才算是刚刚开始。

按照法律规定,六哥需要再找一名正式民警在监控下给三人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给女孩开具《受案回执》,笔录制作过程自不必说,一句多余的话,一句带有倾向性的话都不能说。

给三人做完笔录时,已经是凌晨0点30分了,一共三名民警值班担负出警任务,而在这两个小时里,六哥和另外一名正式民警因这三份笔录被死死的困在询问室内不能担负其他工作。

女孩走时,特意告诉六哥,对她这个事一定要一个说法,所以,虽然她自称手臂被拍了一下,但是六哥必须要将此案当做正常的“殴打他人”案件不能轻视的一直搞下去。

那夜,后来又有了其他案件,班组的民警、辅警一夜未眠,次日在民警参加完“护学”任务后,他们又按照六哥的安排,为此案去寻找监控。中午时分,大家都无精打采的回来了,找到了马路对面一个小饭店的监控,我们大家又盯着屏幕上如绿豆般大小的“小人”反复看了监控十几遍,最终发现:在双方抢钥匙的1秒钟,监控画面恰巧被一辆路过的出租车挡的严严实实。

又是一个无用功。

又实地走访了周边的商铺,结果可想而知,没有一个人看到此事或者说没有一个人愿意出来作证的。给法制部门看了全部的监控及笔录等证据,法制部门认为“此殴打他人案”证据不足,没有违法事实且嫌疑人没有主观故意,同意派出所对此案下达《终止调查》。

在六哥刚上班的时候,很多人打了架都是不报警的,现在的环境,别说被打了,就像这样的被拍了一下手臂都需要公安机关给一个书面的答复,而这样一个书面答复,不是我六哥随意说几句就可以的,是需要大量的事实、证据调查、证实完,同时再走一遍扎实的“程序”后才敢得出的结论。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求状告人必须举证,没有证据的,不予受理,而公安机关的受案标准,则是只要报案人说他被侵害了,无论有无证据,都必须无条件受理,这证据则由警察去调查。在经过一番调查后,是案件的,正常处理,不是案件的,下达“终止调查”或“不予处罚”文书。甚至在很多地区,即使报警人取消了报警,只要上级部门看到报警人自称的报警内容可能构成案件的,就要求派出所必须在没有报警人笔录的情况下,无条件“空着笔录”受理案件,随后派出所民警通过录音录像拨打两次报警人电话,报警人两次明确表示就是不来做笔录的,才可以呈报对此“空受”案件的《终止调查》。

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客观上很多时候我们感觉“办案效率低了”,那是很多派出所“人减少、活增多”的一种无奈。对于案件当事人的群众来说,他只有这一件事,但对于一名基层派出所的警察来说,他面对的可能是几十件事和几个必须要录入的系统。

“两份笔录、三张表格”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时代变了,我们也不怀念它,想要在现有警力的基础上提高效率,那就只能向科技要警力,科技,应该是服务于人的,而不是拖累于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