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摘一斤枇杷被打骨折,拘留我4天,打人者才拘留5天,我不服!”环卫工人马从先、梁某芬在某企业对出路段清扫垃圾时,发现企业围墙内有枇杷,马从先爬上企业围墙,并折断树枝摘枇杷,梁某芬则在树下帮助拉住树枝。(来源:上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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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围墙内企业员工发现二人偷枇杷,就出言斥骂二人。二人大声回骂对方。 企业员工史某、史某茂出来斥骂马二人偷摘枇杷,但马从先不承认偷枇杷。企业员工指着摘取的枇杷及掉落地上的枇杷说:这不是偷枇杷是什么!

双方由此激烈争吵,史某茂用手推搡马从先头部,马从先随即用扫帚挥打史某茂腹部,史某茂一手抓住扫帚,一手用拳头击打马从先的左眼眶。此后双方争夺扫帚,再没有发生肢体接触和冲突。

公安机关认为女环卫工盗窃、企业员工打人,均已违法,希望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但经过四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和解。

第一次调解,女环卫工要求企业垫付治疗费用。企业方先后垫付了治疗费用共计15000元。

第二次调解,是在马从先住院治疗16天出院后,马从先及家属表示要进行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后再接受调解。

第三次调解,是在马从先经鉴定为轻微伤后,马从先及家属提出要求企业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企业方面表示只能赔偿3.5万元,双方未达成和解。

第四次调解,是在媒体曝光此事后,马从先及家属将赔偿金额抬高至6万余元,企业不同意赔偿。调解仍然以失败告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认为,此事双方一方属于盗窃,另一方属于打人,都已违法。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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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事正好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调解成功,双方都不用被处罚,调解不成,只能依法对双方进行处罚。

马从先不认可公安机关认定其属盗窃,并认为自己被对方殴打致骨折住院十多天,才是这起事件的核心事实。 没办法,公安机关“无奈”只能依法对马从先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罚款200元,对史某茂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马从先女儿告诉记者,其母亲坚持不认为盗窃了枇杷,觉得很冤,而且不认同盗窃一斤多枇杷的说法,应该是一斤枇杷不到,按照最旺季的价格,估计也就20元不到。由此处罚拘留四天,太过了,而且打人的才拘留五天,觉得很不公平。

现马某先及其家属不服处罚结果,表示会提起行政复议,并准备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申请,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事在网上引起热议,讨论主要是围绕该不该对涉事环卫工进行处罚进行。

有网友认为:就算环卫工人偷1斤枇杷也不至于拘留吧,应该教育为主。

也有网友说:不管是1斤还是半斤,都是盗窃。警方处罚没问题。不能因谁会吵谁就有理。

笔者也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首先,马从先的行为性质属于盗窃无疑。

其次,马从先的盗窃行为是否应当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如果万对马从先不予处罚,只能看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第一项的规定。 从盗窃财物的价值而言,马从先的行为性质确实比较轻微,但是否属于情节特别轻微,若仅仅如此还不足认定。

情节特别轻微,应当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年龄、身份,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态度,违反治安管理的目的、动机,采用的手段,造成的后果,认错的程度,改正的情况,造成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马从先明明有盗窃,但却不承认盗窃,认错和悔过态度比较差,此事在网上引起热议,如果不对其处罚,会让公众误以为盗窃价值较小财物不违法,社会影响不好。

此外,虽然史某茂推搡在先,也确实出拳打了马从先的左眼眶,这期间马从先也有用扫帚挥打史某茂腹部,也即马从先也有打人的行为,这实际上也属于违法,但公安机关没有针对打人这一情节处罚马,已经是从轻发落了。但这这一情节至少应该被认为是马从先盗窃不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难以认定马从先的盗窃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既然多次调解无用,依法就应当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最低的处罚都是拘留五日,拘留四日已是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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